其次,从银行系统的贷款方向看,巨大的居民存款“蛋糕”在公、私经济间的分配不平衡,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这其中是否存在放贷行为的“所有制歧视”?联系到私营经济在国民产出中的较大份额,以及私营企业在效率比较中长期存在的优势,金融资源如此分配,是否违反了公平原则,破坏了竞争秩序?从银行的角度观察,答案是否定的。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的贷款行为越来越具有市场理性,资本的逐利性和贷款的安全性越来越成为首要目标。银行行为对金融资源分配失衡有解释力可能有以下两点,一是银行贷款必须计算成本,大企业大额贷款的相对成本较低,向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所要付出的成本相对较高;二是银行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从银行防范风险的要求出发,向管理规范的大企业放贷显然要比向信息相对不够透明的中小企业放贷更加安全。即使是有担保、有抵押的贷款,小企业能够提供的担保与抵押也十分有限。因此,从全世界范围看,中小企业融资相对于大企业都要困难得多,这应该是银行在市场环境下理性选择的结果,而与所有制歧视无关。早在2002年,张捷等人的实证研究就显示,国有商业银行在贷款中的所有制歧视并非十分严重,其影响程度不大于规模歧视。 白俊等人近期利用2003-2009年沪深股市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数据的研究表明,我国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间的信贷资金配置差异主要源于禀赋差异。而且规模因素是目前商业信贷决策主要考量的企业禀赋特征。
其三,从私营企业自身治理特征看,中国特色的家庭治理有更强的控制权偏好,影响了外源融资意愿,而私营中小企业信息的模糊性与隐蔽性,增强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导致银行信贷配给向大企业倾斜。中小私营企业普遍存在与控制家族的紧密的资金联系,产生了资金流动的灰色区域。这种资金流动难以为外部人所观察和了解,并且家族从企业抽取资金必然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增加企业融资的困难。哈特和莫尔(1998)设计了一个模型,探讨了企业主转移未来现金流的可能性如何增加企业债务融资的难度, 该模型解释了家族企业融资中,外部投资者与家族企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大量的研究表明,私营中小企业融资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与可能的资金提供者建立起相互信任关系。企业主的人际关系与信任差序格局的圈层结构是影响融资的关键因素,大多数资金来源都是依赖于人际关系网络,来自“匿名”交易的份额微乎其微。企业主的“圈子”很小,维系这个网络的是长期的合作关系。只有那些对关系客户有长期深入的了解,能够与中小企业不稳定的业绩、不透明的信息相互适应的圈内融资者,才能向企业提供更有效的融资来源。这样的融资来源,成本一定是比较高的。从这个角度看,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还需要从完善中小企业自身的治理与管理着手。
最后,从金融体制改革的角度看,关键是我们的金融系统缺少向中小企业提供有效融资服务的合格机构。全国性的大银行离开中小企业主的人际关系网络太远,不可能建立起与中小企业相互信任的长期关系;何况大银行自有传统的丰富的大客户资源,没有激励透过灰色帷幕去了解千千万万中小企业的隐蔽信息,与它们建立长期的信任合作关系。多数研究者相信,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必须大力发展能够与中小企业相互适应的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地方性中小银行。允许私人资本投资中小金融机构,甚至组建民营银行,符合两个“非公36条”文件精神,应该是改革方向。但是人们对如何在放开金融业市场准入的同时控制金融风险,却存在着诸多疑虑。目前民营中小金融机构正循着发行既有的中小民营机构民营化改造,和疏导和发展民间金融,两条道路迅速推进。2012年上半年国务院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标志着改革发展的新阶段,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是一个重要利好。其改革的着眼点就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如何控制金融风险:一是将民间金融纳入国家信用保障,给予规范管理;二是将国家金融、民间金融对接,填补真空地带,共同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其三,构建信用机制,完善地方管理,减少金融风险。事实上,学界关于如何限制中小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讨论,在控制金融风险中具有重要意义。金融市场准入应当按照业务种类和地域范围划分若干个“台阶”,对全国性的大规模金融机构,应该有较高的进入门槛,而对地方性的甚至社区性的金融机构则大可放低门槛。有效限制中小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应该是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关键是从技术上找到限制中小金融机构跨界经营的办法,健全分级管理的市场准入制度。
看来问题的根源在于,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中所有制歧视的残余尚未清除,改革还需要在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继续推进。
(二)劳动成本的差异与市场竞争
私营经济发展中劳动成本优势始终是竞争利器。之所以能够如此,两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发挥了关键作用:其一是双轨制度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私营经济在其发展的大部分时间内不承担,或者较少承担基本的社会保险责任。很长时间内多数私营企业的劳动成本中不包括或者较少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这样的内容。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和新劳动法的实行,强制实行的五险一金对企业私营企业的规范作用越来越强,情况才有所变化。相比之下,国有企业在改革之初完全承担其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些老国有企业的离退休职工负担甚至可能占其全部劳动成本的一半。这一沉重的成本负担,加上用工制度中“不得解雇”的过时规则,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活力和竞争力。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买断工龄,在用工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也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并轨做好了准备。特别是2006年新劳动法的实施,为多种所有制企业平等地承担社会保险责任奠定了法制基础。当然,一直到目前为止,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在劳动法执行中还存在差距,但差距应该是在逐步缩小中。
其二是城乡间“候鸟式”迁徙的农民工制度,压低了企业劳动报酬水平,为私营企业提供了数量巨大的“廉价劳动力”。三十年来,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大规模进城务工的剩余劳动人口,其劳动力价值因为城乡间候鸟般迁徒,而比定居城市的劳动人中要低很多。农民工的家庭住房和家庭生活费用很大一部分在农村,子女抚养和赡养老人的费用也主要是按农村标准。因此,农民工的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费用,在很长的一般时间里明显低于城市劳动人口。二者间的差额构成城市用工企业的“超额利润”。姚先国等人根据2003年数据估算,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工资差额的30%来自户籍歧视。 考虑到私营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比例远远高于国有企业,其劳动成本优势在这里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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