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公积金“清退”了事?

天价公积金“清退”了事?

6月1日,记者从吉林省延边州政府了解到,经核查,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五名高管共超额缴纳公积金233.83万元,目前已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个人账户退还给吉林烟草工业公司,其他超缴人员的清退工作正在进行中。(6月2日《南方日报》)

连日来,天价公积金事件引发社会热议。但热议的话题似乎多少有点跑偏:一是只看抽象的数字,以“延边州社会平均工资只有3073元”来反衬国企高管公积金的非理性,这种鸡同鸭讲的比对逻辑,除了博得感性的愤慨,似乎又很难从性质上界定出这天价公积金到底罪在何名;二是以天价公积金反证收入分配公平上的隐忧,譬如纷纷以5月24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为抓手,藉此论证加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等重要性——天价公积金究竟是个体失范还是群体失守?这个问题不能前置性厘清,“药方”就很容易成了无的放矢的“大力丸”。

据说新华社记者多次奔赴延吉市进行采访,阻力重重,无论是该公司还是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都以“相关负责人出差或不在”为由拒绝答复。在这样的背景下,看这份迟到的“清退”工作,很难说这是不得已的敷衍塞责、还是罚酒三杯的点到为止。公众的声音也很简单:发现了,就“清退”;要是没发现,就成了正当利益。违规成本岂不是可以忽略不计?传说中的“有权必有责”呢?

这些诘问自然都铿锵有力,然而在天价公积金上,我们最当纠偏的不是失公失允的“暴脾气”,而是对高额公积金性质的认识。天价公积金,真的仅仅是“高福利”而已?一方面,从个税来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在一万元以上的,除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责。《刑法》则规定,偷逃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天价公积金,既然是“超额”缴纳,说明事实上已经构成偷逃税款的事实,“清退”能抵消了涉嫌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国企等单位巨额公积金问题,不仅涉嫌偷税漏税,更涉嫌瓜分国有财产。这种变相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自然人以单位名义为个人牟利的特性,且数额巨大,符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定义及适用解释,亟须追究涉事人员的相关刑责。“清退”,连个号态度都算不上。

公积金政策也许是到了需要转身的时刻,国资监管也许是到了该整肃“笼子”的时刻,但面对涉嫌偷逃税款、侵吞国资的恶劣事实,如果“清退”就是最后的罚单,高管们的“暴利梦”还有清醒的一天吗?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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