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攻坚对于作为体制核心的政治权力系统意味着什么
随着改革的推进,作为领导力量与体制核心的政治权力系统本身的消极因素阻滞了改革的深入,成为了改革攻坚的对象。那么,改革攻坚对于政治权力系统本身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政治权力系统必须针对自身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自身的制度规范性与治理有效性。这是改革攻坚对于政治权力系统本身的必然要求。政治权力系统本身改革的深化、政治权力系统本身制度规范性与治理有效性的进一步增强,越来越成为决定整体改革成效与改革最终成效的关键性因素。如果说政治权力系统是改革攻坚所向的核心领域,那么能否进一步增强政治权力系统本身的制度规范性与治理有效性以破除三重消极因素对于改革的阻滞,则是改革在核心领域中进行攻坚的两大关键环节。制度规范性强调的是改革攻坚阶段对于政治权力的有效规范约束,而治理有效性则强调的是改革攻坚阶段政治权力自身治理能力的质的提升。当然,政治权力系统这两种性质的区分也只是大致的相对的,它们之间并非可以截然划清,而是在内容上相互有所包含。
在此,之所以用“深化”、“增强”这样的说法,意在表明政治权力系统本身一直就在强调推进改革,也一直注重提升自身的制度规范性和治理有效性。换言之,其制度规范性和治理有效性在当前并不是一个有无的问题,而是一个进一步增强与提升的问题。在当前的改革攻坚阶段,政治权力系统自身制度规范性和治理有效性的提升正处于一个向更高程度跃升的关键节点上。就此而言,改革攻坚既是对政治权力系统既有运作模式与功能的一个严峻挑战,也是政治权力系统实现运作模式与功能向更高层次跃迁的大好机遇。按照辩证法的观点,挑战与机遇是内在统一的,“危”中有“机”。换言之,挑战与机遇并存,机遇大于挑战。
所谓政治权力系统本身的制度规范性,在本文中特指政治权力系统的民主性与法治性两个层面。民主性是指政治权力积极保护并发展公民社会,不断健全公民参与机制,不仅自身能切实反映民众意愿、代表民众利益,而且广大公民也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在体制的各个环节进行广泛参与,表达利益诉求,表明立场态度,维护自身权益。法治性是指法律相对完备而公正,公民权利得到较为有效的保障,政治权力依法而运作,尊重程序、公开透明、法大于权。只有在民主与法治的基础上,政治权力行使的领域范围、行为边界、方式手段才能得到合理的确定与有效的规范,政治权力系统的规范性才能得以切实增强,才有可能真正做到权责一致。也只有通过给予公民社会足够的生长空间,进一步健全完善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渠道,切实厉行法治,政治权力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其特殊利益的问题才能得到较为有效的遏制与解决,改革攻坚的最大阻力也才能得到较为理想的消解。当前,政治体制改革之所以颇受社会关注,也正从一个侧面说明政治权力系统的民主法治建设还相对滞后,已成为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重大阻碍因素。应看到,虽然政治权力系统的民主性与法治性是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的,但当前民主的发展更具有基础性。公民通过民主的广泛利益表达,不仅生动反映着立法的民意基础,从而能够推动法制的不断完备,而且公民社会的发育壮大、社会民众的普遍参与也推动着法制的落实与实施,使法制成为法治。中国当前法治建设的一个窘境,正在于虽有法但缺乏普遍而强大的参与与推动力量以及切实有效的参与机制,从而导致法律作用往往虚化,无法对强大的利益群体或集团形成有效约束。所以,当前政治权力系统制度规范性的主要问题还在于民主性的增强,这也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焦点问题。改革焦点问题也即是改革所攻之坚。
所谓治理有效性,是指政治权力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惩治贪腐与遏制既得利益、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建设、实现人民权利与幸福、保持国家与社会长治久安等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治理效能。当前学界与政界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即是此意。用我们惯用的政治术语讲,就是要提高政治权力的执政能力与领导水平。改革攻坚对政治权力的治理有效性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求政治权力治理方式进一步的规范化、科学化,实现善治。2004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正体现了我们党对这一问题的自觉意识。《决定》分析了改革攻坚阶段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不断提高五个方面的能力,即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形势比人强,既有的治理方式必须实现一个质的跃迁,才能适应改革攻坚的需求;否则,阻滞改革的体制机制因素与具体问题因素就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面对改革攻坚,在政治权力系统的制度规范性与治理有效性这两个维度中,制度规范性更为基础,对于改革攻坚也更具根本与长远意义。虽然从表面看,改革中的很多问题更多与政治权力的治理能力直接相关,似乎是由于政治权力治理能力欠缺或治理经验不足;但有些问题迟迟难以解决的背后,一个重要原因却是政治权力系统之民主与法治的制度规范性尚有待提升。就此而言,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科学执政的前提。如果没有以民主法治的进一步完善为基础,政治权力系统尽管可以保持一定的治理能力,但要想实现治理能力向更高层次的质的跨越却是不可能的。
比如就政治权力特殊利益的治理而言,仅仅依靠政治权力系统自身的惩治与预防是根本不够的,相比于权力内部相互的监督制衡,以民主的方式有效引入社会力量,以社会制约权力是更为基本也更为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方式。特别是握有大量资源的特殊利益群体作为障碍横亘在改革的途中,要让其自己改自己,自己削减自己的利益,难度何其大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高层有改革的决心,仅凭单方面的力量也难以推动改革的深入。因此,在积极培育公民社会的同时,通过民主制度的健全完善,将原先体制外的社会力量纳入体制之中,使其切实成为政治活动的主体,形成高层与社会大众共同监督、制约、规范政治权力特别是特殊利益群体的格局,将会为改革的深入发展提供博弈基础上的更为强劲的动力支持。我们的人民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中已经体现了自己的巨大能量,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那么,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只要有合适的渠道与方式,不断发展与壮大的社会力量同样会爆发出巨大的能量,成为我国政治发展的积极推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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