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住房问题的产生与变化(2)

农民工住房问题的产生与变化(2)

2.住房高度市场化阶段(1998-2006年),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不断累积,政策仍然较少

1998-2006年,是中国城镇住房高度市场化的阶段,也是农民工群体发展速度放缓并逐步走向公平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不断积累,农民工的相关政策还是更多地关注就业限制、工资拖欠等方面,住房方面的政策依然较少。一方面,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渐发展,住房价格不断上涨;另一方面,农民工的住房消费仅被作为经济增长点来看待,而忽视了低收入农民工的住房困难需要政府提供保障,加之农民工进城后的就业范围不再局限于“包吃包住”的行业和家庭随迁比例提高,单纯依靠市场已经难以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因此,在此阶段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正在不断地积累和膨胀。

农民工的住房来源中租房的比例不断提升,而单位提供住宿的比例不断减少。从当时学者的调查结果看,有的城市农民工租房居住的比例已经超过了居住在单位或雇主提供宿舍里的比例。如2002年对南京市578名农民工的调查发现,租房者占59.69%,住单位宿舍者占10.38%[11]。2004年对浙江省杭州、温州、台州、嘉兴、绍兴、宁波和金华7个地区的718份调查问卷显示,有36.35%的农民工住在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49.79%的农民工与别人一起租房子[12]。2005年对南昌市897位样本农民工的调查结果是:租房的占47%,集体居住的(包括居住在工厂、企业内部和建筑工地临时居住点)占33%[13]。2006年对上海市农民工抽样调查(样本数为1 026)资料显示,住在出租房的占68.0%,单位宿舍的占15.6%[14]。

农民工的住房支出相对提高。根据相关文献数据进行大致的推测,当时的农民工住房支出占其收入的比重约为10%~20%。这与中国城镇住房市场化进程有着直接的关系,住房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和出租价格上涨,而单位提供宿舍的比例不断减少,住房更多的实物福利转化为货币收入,相应地住房支出占收入的比重也随之提高。2002年对南京市578名农民工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工的月均消费580元,其中吃饭开支占34.72%,房租占27.96%,月均房租支出占月均收入的比例为19.07%[15]。2006年对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扬州、泰州和南通等8个城市1 816份农民工问卷的分析表明,人均月房租水电费为174.38元,一年约1 556元,占人均年消费总额的21.20%,占人均年收入的10.71%[16]。

农民工的住房条件依然较差,住房满意度下降。居住地主要集中于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一些城市边缘地带形成了以地缘、血缘为纽带的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如“新疆村”、“安徽村”、“浙江村”等;居住面积小,环境质量差的情况普遍存在。2002年对南京市578名农民工的调查发现,所住房子的面积在7平方米以下的占20.2%、在8平方米~20平方米之间的占39.4%,即有60%的人所住房子的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而且80%左右的人是多人合住;住宿处仍有13.5%没有自来水、10.2%没有电、51%没有煤气、61.1%没有卫生间或厕所、57.1%没有厨房,住处往往只有一张床、一只煤炉等基本生活必需品[11]。2004年对浙江的农民工调查中,11.03%的农民工住在工地简棚等临时搭建的简易住房里[12]。2005-2006年,建设部先后对18个省(区、市)解决务工人员住房问题进行了调查,湖南省64%的务工人员居住在城乡结合部;深圳市务工人员住所的人均建筑面积为6.8平方米(不包括违章建筑),居住在集体宿舍中的务工人员,人均建筑面积仅为5.0平方米,还有300万务工人员居住在城中村及其他违章建筑中;上海市务工人员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占47.0%;重庆市务工人员所租房屋中有46%不同程度地存在阴暗潮湿现象和安全隐患,其中17%没有自来水,61%不附带卫生间,57%不附带厨房;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尤为简陋,部分施工企业仍采用大工棚、大通铺,一个房间一般居住10人左右,有的甚至超过20人,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平方米,普遍不具备洗浴等基本生活设施[17]。与此同时,随着农民工举家迁移的比例增加,农民工的居住需求中更多地体现出家庭生活的需要,对住房面积、教育配套等的要求不断提高,而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改善有限,与农民工的居住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而这一阶段农民工对住房的满意度水平比前一阶段有所下降。如2002年在南京市被调查的578名农民工中,有34.1%的人与配偶同住、82.2%的人与孩子同住[11];同时,认为最大生活困难是住房小的比例是18.5%,高于工作难找(12.6%),也高于孩子上学难(11.9%)[15]。

关于农民工住房的政策仍然不多。为了应对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冲击,拉动内需、刺激经济增长成为中国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而住房市场化则被作为拉动内需的有力手段。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至此,中国房地产市场才真正开始形成,城镇住房市场也开始步入高度市场化的阶段。同时,农民工的住房消费也被作为经济增长的拉动力来看待。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发展小城镇,可以有效带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扩大投资需求尤其是吸引民间投资,可以明显提高农民消费的商品化程度,扩大对住宅、农产品、耐用消费品和服务业的需求”,要“逐步开展对有稳定收入的进镇农民在购房、购车和其他消费方面的信贷业务”。随着中国宏观经济发展的企稳和农民工住房问题的积累,国家也出台了一些农民工住房政策,但仍然停留在导向性的层面,尚缺乏具体实施的细则。如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进城务工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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