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保守主义的关系是不是被颠覆了?

法治与保守主义的关系是不是被颠覆了?

甘阳(资料图)

以下为讲座原文:

我无意多谈时政,我对时政一向没有太大的兴趣,我大概会和大家讲两三个美国当代宪法学家最近的几本书。讲的问题都和我今天的题目有关,变法和守法的问题,或者和法治、历史、保守主义的关系。我相信这是美国这些年宪法学界的一个问题。虽然变法和守法是一个普遍问题,并且美国宪法学家处理的也都是美国宪政方面的问题,但我想他们可能对我们现在所想的问题有一些启发。

我一直在强调要摆脱西方神话,但摆脱西方神话的唯一方法是更深入地进入西方。西方的很多东西,我们长久以来都停留在一个很表面的、肤浅的问题上,所以总是把它给神话。但当你真正进入,当你去掉神话的时候,反而能得到一些对西方更深入的认识,然后对我们有一些更深的启发。

我大概讲三个人,三本书。一个是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特别是其中的三章都是处理法律和历史学,法律和历史的关系。第二个是阿克曼《我们人民》。它是三卷本的构架,前几年第一卷第二卷都出来,当时中文版第一卷实在是没办法用,最近刚出来新的中译本,也有点问题,但相对会比较好。第三个是小有名气的宪法学家桑福德?列文森《美国不民主的宪法》,都是和变法、守法的问题联系在一起,都是在面对这样一个基本的问题。

变法与守法的平衡:一个常识问题

其实变法和守法是一个很常识的问题,并不是那么复杂,无非是人总要面对变与不变的问题,哪怕从个人生活来讲。人生活,一尘不变不行,一直在变也不行,变与不变,人总是要找到一个平衡点。中国一个比较特殊的的地方,是晚清的时候经历了所谓三千年未有之大变,此后不断变革导致中国人基本只会变法,而没有守法概念。

清末中国革命,到毛泽东不断革命,到邓小平改革,邓小平说改革就是革命,这一方面给中国带来大变化,但可能也会有它的代价。这个代价就是,大家人人所欲望的法治可能非常困难,因为法治需要某种稳定性。法治一定会和历史、传统连在一起。这在西方来说是一个相当简单的问题,我想你们很多人读过托克维尔的《民主在美国》,其中有一节专门比较英国、法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一般来说在西方的角度,法律界,不管搞法学研究也好,从事实际法律事务也好,都是一个社会中最保守的一部分。

什么叫法律,法律无非要维持秩序,通常而言,它和政府是站在一起的。20世纪以来大概一个比较特别的情况是,人人都喜欢法治但没有人喜欢国家,有个法国学者专门写了一本书,书名就叫《国家与法治》,这是一个很悖论的事情,好像没有国家,也会有法律有法治。问题是如果没有国家,没有政治,法律法治怎么维持?谁给法官出钱呢?谁养警察呢?这个是一个非常奇怪的事情,我再回到托克维尔,托克维尔的意思是说,只有在法国大革命当中,法律界特别是底层的、乡村的律师成为革命家,罗伯斯庇尔就是律师出身的。这是一个比较罕见的、比较反常的情况。通常情况下,法学法律界或者你们政法界的人通常会是最保守的人,这些人不喜欢任何的变革。

这是一个常规的特点,无论是从他们的社会阶层也好,从他们的职业的信守也好,法律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能随便变,不能朝令夕改。不能说这个罪,十年前说判五年,两年以后说判三年,法律必须有相当的稳定性,否则大家无所适从,这是法律本身的特点。律师也好,法律也好,它就是倾向于一个稳定性。

另外,在西方有一点很清楚——越古老的法律就越带有神圣性,不可破坏,这是英国宪政最大的特点。我们知道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什么是英国的宪法?英国的宪法就在不可追溯的遥远遥远的过去,越远越传统就越神圣不可侵犯。来源都不知道,但人人都会说,早从那个时候,就如此。因为来源长,权威高,甚至君主也不可破坏它。没有保守主义,是不可能有法治的,它需要有一个大家都接受的神秘性的东西,这是西方的一个特点。当然,法国有不一样的地方。我刚才举的是托克维尔很早在美国的观察,他认为英国、美国的法律和法律共同体都和法国不一样。只有在法国,法律的共同体变成了革命的领袖。这是它一个特点。

有一本书介绍大家看,美国政治协会主席史珂拉(也有翻译为施克莱)写的《守法主义》,现在也有中文。以往在法学界、法律界以外,比方说从政治学家的角度看,从经济学家、社会学家角度看,都会觉得法律是一个传统、顽固、保守、封闭这样一个自成一体的东西。这些学科都希望撼动、打破法学界这种自以为是——以为自己是自成一体的,于是会强调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特别强调法律和政治的关系。这个在1964年写的书,现在已经没有必要再做这种强调了了,法律和道德、政治的关系在美国已经是常识了。按照波斯纳说法,法律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已经结束了。法律、宪法在美国再也不是一个独立学科,纷纷被侵入。

法国大革命是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它打破了通常所说的(一些东西)……我先引用波斯纳这本书,他说,法律是最向后看的,依赖于往昔的学科,遵从传统、先例、谱系、习俗、古老的实践、古老的文本、古老的术语,遵从成熟、智慧,、资历、老人政治,法律怀疑创新、断裂、范式转移以及青年的活力与性急。

我们如果稍微了解一下波斯纳,你当然会知道,这不是波斯纳本人所愿意接受的,而是波斯纳认为这就是以往的法学。我们接下去会说波斯纳是一个实用主义者,一切都看结果,但他必须和法律的历史倾向有个妥协。我下面会讲不同的美国宪法学会怎么来处理这个问题。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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