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保守主义的关系是不是被颠覆了?(2)

法治与保守主义的关系是不是被颠覆了?(2)

美国战后最高法院的激进给宪政带来的麻烦

美国的宪政二战后基本是被两个大案所塑造的,一个是1954年的布朗案,处理种族问题,关于黑人的,黑白同校引发出来的黑人民权运动的种族问题;第二是1973年的处理堕胎问题的罗伊案,引发的是女性的问题。

在这两个案子以后,人们突然发现法律照原先的解释是不通的,原来是传统的,保守的法律,现在恰恰相反变成了社会革命的号角。最高法院变成了社会革命的最高领导者,最高法院远远地凌驾于国会、总统之上。美国所有的宪法讨论都和这两个案子引发的问题有关,这两个案子都曾引发了巨大的反动。法官的权力何在?法官是创造法的还是释法的?所谓司法审查权,它本身的正当性根据何在?宪法上根据何在?这些都成了问题,何以最高法院法官会有这么大的权力来领导社会革命?

这是整个问题。从常识上来说,这都不符合改革30年以来,我们所学到的法治的概念。比方讲改革开放之初,大概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们费了很大的劲,在想什么呢?怎么翻译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of law是法治,治理的治,意思是法律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by law 是法制,制度的制,80年代翻译的一个区分,by law的话可能法制是政策的工具,当政的工具等等,这是大家都反对的。但如果你去看美国所有的60年代以后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所学的这些都解释不通。

打个比方说,2005年小布什任命罗伯茨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然后所有报纸,都说最高法院向右转。波斯纳非常挖苦说,我们现在到底是goverment of law还是of man?如果是法律的统治不是人的统治,那么换个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怎么就会变了呢?法律统治不管你张三李四,都照法律办事啊,怎么会有这么大的变化呢?换了一个人,就全变了,那不是人的统治是什么,是人治啊,不是法治啊。波斯纳好多文章都写这个。你会发现美国的法律根本不是我们当初想象那么一回事情,更不要说其他事情,比如罗伯茨的参议院听证会。整个罗伯茨的参议院听证会,没有一个参议员问过他法律方面的问题——他的法律能力怎么样,他的法律知识怎么样?罗伯茨学富五车,极为博学,但这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在这个案子上什么立场,那个案子上什么立场,都是立场性问题。所有这些都提出一些大挑战。

如果我们真正去看美国宪政这几十年历史的话,所有的都不像你想象的那么简单。我刚才说的罗伯茨是最有意思的,如果法律的统治是法治不是人治,怎么会换一个人我就这样判,换一个人就那样判,这不是意识形态的工具是什么呢?根据每个人的不同的意识形态,就可以变成不同的判罚,所有重大的案件都是这样,每个法官的投票都是predictable(可预测的),每个人都可以根据他的意识形态倾向,估计他会投这票,投那个票。这是法治?这些问题,是我比较感兴趣的问题。

法治与保守主义的关系是不是被颠覆了?

西方比较传统的法学界认为法治、法律是植根于传统之中,在一个非常深的保守主义氛围当中。

可能我们一般认为法治主要指官员(权力)要守法,但在一个文化的意义上,法治培养下的民众有其一种心态、习惯——守法的心态和守法的习惯。实际上,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官员,不是只有官员才有问题,当然,官员问题是比较多一些。

最近几年,大量的宪法学著作传到中国来,是不是说,以前的老的观点(指法治植根于传统、保守主义)被推翻掉了?像波斯纳本人,都不认为法律应该像过去那样,一定要保守。那么立马就会面临一个问题:何必要宪法?美国人干吗还要用200年前的宪法?难道每一代人不可以自己制定宪法吗?200年前的宪法管用吗?

我们知道,美国宪法目前只有27条修正案,修订案是最困难的。目前宪法学界关于修正案的讨论是最最激烈的。我这里就是想说,美国宪法学家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的?遇到了什么困难?

阿克曼的二元结构理论

首先我想说的是阿克曼《我们人民》,就是美国宪法的“去神话”。美国一直有这么一个神话,即200年来,美国都在按照这部宪法有条不紊运行。阿克曼要说,现在的早已不是200年前的那部宪法了。美国宪法中间有三个关键时间点。大概所有的美国宪法史都会按照三个阶段来写。第一个是独立战争到内战,当时的中心问题是国家能不能成立?围绕这个问题建立了一个宪政体制。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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