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明代监察制度

透视明代监察制度

摘要:要突出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的专门性,突出监督和惩处的核心作用,充分发挥监督的制衡力和惩处的威慑力,确保纪检监察机关突出重点、有效履职。要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打造政治可靠、纪律严明、为民务实、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昌平区“明镜昭廉”明代反贪尚廉历史文化园

我国的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期。随着封建王权的不断加强,监察制度在明代达到了顶峰,形成了我国古代最完备、最严密的监察体系,清沿明制,基本上照搬和沿用了明朝的监察制度,这套监察体系具有鲜明特点,对当代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特点

一是地位的特殊化。明代设都察院,职责是“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定位是“天子耳目风纪之司”,都御史和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负责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另设六科给事中,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对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两个机构不相统属,独立性强,且拥有特权。

二是职能的专门化。明代监察体制中,监察官员职级虽然不高,但权力很大,所监察的范围也较为广泛,有弹劾权,可以公开当面劾举,也可以密封上奏;有考核权,会同吏部对官员是否贤能、有无贪黜渎职违纪等进行考察,提出处理意见;有监督学术思想的职责;有充任言官的职责;有会同刑部、大理寺共同会鞫重囚大案的职责;有刷卷(检查档案)、巡视京营、监考、巡视某些国家部门、仓场、内库、皇城、学校、漕运、屯田等职责。

三是准入的严格化。明代对监察官员的选拔十分严格,要经过“余选数次”。御史的考选由吏部会同都察院主持进行,在确定预选人员名单后,首先向九卿科道分送访单,对预选人员进行评价,供吏部、都察院参考。初任监察御史,要经过半年到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都察院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合格的实授,不合格的可以再试半年;如再试仍不合格,便交吏部安排到别的工作岗位上去。给事中不经试用期,都是直接实授。

四是提拔的快捷化。御史、给事中比其他官员有更好的升迁机会。在当时是身居显位的一条捷径,同时也吸引了大量优秀人才充实到监察队伍之中。与升迁相对的,明代对御史、给事中违法失职行为的处罚也极为严格,《宪纲条例》规定,御史“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拿,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安置;有赃者,从重论”。《明书》上记载,“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

弊端

一是对皇权的制约作用十分微弱。明代监察制度归根结底是皇权专制的产物,是皇帝巩固自身统治、驾驭文武百官的工具,因此,其主要监察对象是各级官吏,绝不能影响皇权的地位和威信。

二是监察官员难以得到有效监督。监察御史的弹劾或推举,往往能够决定一个官员的命运,各地的官员就纷纷来巴结御史巡按们,这些监察官员也不吝于将手中掌握的大权当成讨债还债的资本,或与贪官污吏共同谋划金钱与玩乐,或是为求高升去巴结权贵,从而丧失了监察的权威。

三是监察权力容易被滥用。明代监察机关手握重权,又缺乏有效监督,因此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政客所利用,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明代中后期,党争纷起,监察官员也卷进其中,互相攻讦,党同伐异。是非标准被党派利益所取代,凡是与自己不属一党的,即使是清官、好官,也必弹而劾之。

启示

一是要确立纪检监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监察机关职能特殊,因此必须具有相应的特殊地位,来保证其有效行使职权,使其最大限度的摆脱横向干扰,不受牵制地履行职能,保证整个监察系统的健康和高效运转。

二是要突出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的专门性,突出监督和惩处的核心作用,充分发挥监督的制衡力和惩处的威慑力,确保纪检监察机关突出重点、有效履职。

三是要建立严格完善的资格准入和提拔任用机制。建立严格而完善的资格准入制度,提高门槛,保证真正将德才兼备、责任心强的干部选拔到纪检监察岗位上来。

四是要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打造政治可靠、纪律严明、为民务实、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作者 王晓霞 昌平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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