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折射赡养义务的尴尬

“常回家看看”入法折射赡养义务的尴尬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7月1日 新华网)

“尊老爱幼”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古往今来,子女对父母的“尊重孝敬”,已成为衡量个人道德品质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不得不承认,对利益的追求正不断地冲击着人们原有的道德观,包括“孝道”在内的传统美德也渐渐地遭到一部分人的“淡忘”——有道德的人不一定得到褒扬,而卑劣无德者也不一定受到应有的批评和否定。

当赡养老人成为一种伦理义务时,老人得到儿女的亲情看望就是一种伦理权利。可是,目前社会伦理还都是由道德秩序保障,而道德的力量对于“孝道儿女”力量强大,对于不孝儿女就显得疲软无力。诸多老人为了儿女的亲情看望,盼星星、盼月亮、高楼望断,结果儿女还是“飞入花丛都不见”,于是悲从心中起,诉求脑中生,一些老人与儿女关系竟然到了“擦枪走火”地步,“常回家看看”被老人告上法庭,老人、儿女都很尴尬。而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儿女不“常回家看看”的处罚有哪些,迫使法庭在“调解层面”疲于奋战;如果调解不成功,只能延续着老人的悲哀、儿女的不孝,使法律服务社会陷入尴尬境地。

而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范畴,让它成为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来考量是很有必要的,这样使司法救济能够介入家务事,让法律的刚性弥补子女的惰性,有助于扭转社会上存在的物质赡养有余而精神赡养不足的不良倾向,将有利于营造孝敬老人、家庭和谐的浓厚社会氛围。

其实,赡养老人的道德标准上升为法律规范,也是无奈于现实的大背景。随着家庭结构小型化格局基本形成,4—2—1时代(4个老人、2个中年人和1个小孩)正式到来,独生子女往往无力兼顾事业和多位老人,家庭的养老功能正在逐步减弱。笔者认为,虽然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助于引导子女行为、规范公民义务,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不过,要真正执行起来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首先,现实生活中影响“回家”的因素很多,有的是因为“大家”与“小家”难以兼顾;有的是因为在外工作,距离、假期、交通成本等带来了阻隔;还有的是因为沉湎于个人娱乐,漠视老人;更有甚者是因为一己私利未得到满足,而迁怒于老人,故意冷落。情况如此复杂,原因差别较大,不宜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来“一刀切”。其次,如何界定“经常回家”?一旦老人与子女对簿公堂,又该如何量刑和处罚?这些疑惑有待进一步讨论完善。

同时,还有一个具体的现实,就是探亲动机与效果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子女经常回家,帮助父母料理家务,陪老人聊天,当然会给老人带来愉悦。但也有子女是经常回家“啃老”,或与父母兄妹吵闹,给老人带来无穷烦恼。这样的“探望”,还不如少来或不来。

诚然,将孝亲伦理写入法律,一方面体现了社会对维护家庭关系的重视,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传统孝道的式微。原本天经地义的行为竟然要靠法律这条最后的“底线”来保障,不能不说是一种尴尬,抑或是一种悲哀。笔者只有期望,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会带动更多的人去关注老年人,如果此举真的有效,也算是对这种尴尬的弥补吧!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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