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观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执法检查

近观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执法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右三)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甘肃省进行执法检查。记者 贾玉坤 摄

在甘肃省兰州市到嘉峪关市770多公里的路上,除了茫茫戈壁滩,记者看到最多的就是集中连片的发电风机和太阳能板,它们见证着这一地区新能源发展的规模和实力。

6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组正式启动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首次执法检查,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沈跃跃、张平分别率执法检查小组赴甘肃、江苏、内蒙古三地进行检查。记者6月17日随执法检查小组进入甘肃,一路感受人大是如何通过执法检查这种形式开展监督工作的。

为何选择可再生能源法进行检查

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会选取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2月28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修改。这部法确立的有关制度和有关法律规定,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法律明确要求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等。

此次执法检查,目的就是了解这些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在实际执行中的情况如何,同时重点检查影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突出问题,进而从完善法律、政策等方面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甘肃执法检查组组长王云龙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这个时间点把可再生能源法作为本届人大的第一个执法检查项目“时机很好”,因为这部法出台后,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取得显著进步,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似乎是巧合,就在此次执法检查启动前一天,欧盟委员会宣布将从6月6日起的两个月内对产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如果欧中双方未能在两个月内达成妥协方案,反倾销税率将从8月6日起升至47.6%。这对中国来说无疑是一个不小的打击。

执法检查进行时

“2008年国家发改委批准甘肃酒泉建设全国第一个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2012年,全省新增风电并网容量约79万千瓦,累计并网容量634万千瓦,排名全国第三;建成光伏电站规模约83万千瓦,排名全国第二。”甘肃省副省长刘永富介绍说,甘肃省风能和太阳能资源十分丰富,是国家重要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基地,在我国新能源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检查组一路深入位于武威市的金太阳新能源高新技术集中区、酒泉市工业园区、嘉峪关光伏发电厂等地,记者看到了一片片初具规模的风力发电设备和光伏发电设备。

位于甘肃酒泉玉门市的玉门昌马第三风电场,是一座在荒无人烟的大漠上建起的“绿色发电站”,戈壁滩上矗立着100多台高大的风机设备。工作人员介绍说,这批项目每年可为西北电网输送“绿电”4亿多千瓦时,假设使用燃煤发电,将燃烧16万吨煤。这些新能源发电设备不仅对国家能源供给作出重要贡献,而且在环保方面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酒泉市副市长李丽告诉记者,在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发展新能源产业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由于电网建设与新能源发展不同步,一些地方出现“弃风弃光”现象,风电企业因无法输出电造成亏损;另一方面,新能源补贴政策也落实不到位,社会使用新能源的积极性不高。

进行了4天的执法检查后,检查组成员认为目前可再生能源在高速发展的形势下面临着一系列制约产业快速发展的问题:一是法律制度和政策完善跟不上、适应不了产业快速发展步伐。二是电网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管理体系适应不了产业快速发展步伐。例如甘肃省电网建设滞后,当地消纳风电和光伏电力的能力不强。三是国内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建设远远落后于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步伐。

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能源资源约束矛盾依然存在,能源供应过分依赖煤炭,导致环境污染问题十分突出,也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紧迫问题。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我国应对日益严峻的能源环境问题的必由之路。

执法检查组成员认为,要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抓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各项重要法律制度的实施,比如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也发现,电网建设不足已成为制约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要抓好电网等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近期也在对全国新能源发电上网补贴进行摸底统计,以寻求解决资金缺口的方案。6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明确,扩大可再生能源基金规模,保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按电量补贴的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此次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将很快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并有望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随后会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全国人大。

执法检查是把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监督形式,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展探索实践,到90年代在全国各级人大普遍推行。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的执法检查,并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

此外,除了传统的执法检查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还开展了跟踪检查,即抓住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开展执法检查,一次检查不行,再次检查,直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有的执法检查过程中,还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大范围发放调查问卷等公开透明的监督方式,让人大监督的范围不止于检查组所到之处。

值得一提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经常邀请中央新闻媒体参与检查,全程跟踪报道,以增加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这些让公众参与人大监督的做法,使得人大监督的公信度和影响力不断提升。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就是一纸空文。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必须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人大的监督,其实质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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