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0年,低收入农户自身收入水平翻一番容易,但实现全国农民收入平均水平翻一番的目标难。根据国家统计局对2010年农民收入水平五等份分组资料,20%的低收入农户、20%的中低收入农户、20%的中等收入农户三组,共超过农户60%的农民的收入没有达到5919元的全国平均水平。其中,20%的低收入户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870元。对这一收入组别的农户而言,实现收入翻一番,总收入只需要增加1870元,年均增加不到200元即可实现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数量的增加,以及公共财政向低收入人群的倾斜,他们实现这一目标是比较容易的。显然,这只是较低水平的收入增长。但这类农户的收入水平要实现全国农民平均纯收入水平翻一番的目标难度很大。据测算,若要在2020年达到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即实现年收入11838元,不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年人均收入1870元的低收入农户,年均需要增长20.3%,超过7.2%的平均水平13.1个百分点,难度可想而知。年均收入3621元的中低收入农户,年均需要增长12.6%,超过平均水平5.4个百分点。年均收入5222元的中等收入农户,年均需要增长8.5%,超过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
到2020年,西部地区农户自身收入水平翻一番容易,但实现全国农民收入平均水平翻一番目标难。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10年,西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418元,最低的甘肃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424.65元。到2020年,甘肃省农民收入实现收入翻一番,年均增长7.2%即可实现目标。但西部地区农户的收入水平要实现全国农民平均纯收入水平翻一番的目标难度也很大。若要在2020年达到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即实现年收入11838元,不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年人均收入要增加840多元,年均需要增长13.2%,超过平均水平6个百分点。考虑到西部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又受自然资源禀赋、人力资源素质、地理位置及交通等因素的制约,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将长期存在,农民收入难以在短期内赶上全国农民收入的平均水平。
这些没有达到全国农民人均收入平均水平的低收入农户,主要集中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如何增加他们的收入,使之达到全国农民人均收入翻一番的目标,是我们工作的难点,也是未来政策调控的着力点。
较高收入农户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翻番目标易,实现自身收入水平翻番目标难。根据对2010年农民收入水平五等份分组,超过40%的农民的平均收入超过了5919元的平均水平。其中,收入最高的20%农民,人均纯收入14050元,已经超过了收入倍增计划预期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11838元的目标。2010年20%的中高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7441元,到2020年实现全国农民平均纯收入倍增目标11838元,10年收入只需要增加4397元,年均增长4.82%。相对而言,较高收入农户实现全国农民收入翻一番的任务和压力较轻。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受资源总量、就业总量、经济发展速度的制约,高收入农户实现自身人均收入倍增,即高收入农民要增收14050元、也是有难度的,这也是正常的,因为在资源和经济总量有限的情况下,人们的收入也是有限度的,不可能无限持续增长。
人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不同阶层居民收入基数不同,在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倍增目标的同时,如果没有针对低收入群体的特殊增收措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将呈扩大趋势,即使不同收入阶层居民收入差距之比保持不变,他们的绝对收入差距也将越来越大。201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23:1,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额为13190元。到2020年实现收入倍增目标后,不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城镇人均居民收入将达到38218元,农村居民收入将达到11838元,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仍为3.23:1,但二者的绝对差额将达到26380元,即城乡居民收入差额同样实现倍增。同样道理,不同地区之间、不同收入水平之间农民的收入差距也将实现倍增。2010年,西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418元,与东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8143元的差额为3725元,与东北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6435元的差额为2017元,与中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5510元的差额为1092元。到2020年,与东部、东北、中部地区的收入差距将扩大到7450元、4034元、2184元。
在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倍增目标的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努力消除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收入水平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走共同富裕之路,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是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
三、促进农民收入倍增的思路
增加农民收入,关键在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畅通农民进入市场交换的渠道,改善农民在市场上的交换关系,构建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形成农民收入正常增长的体制机制。
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实现收入倍增计划,应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促进低收入农民增收和中西部地区农户增收上,注重收入增加的全面性,努力缩小城乡居民、不同地区、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收入差距。
农民收入由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部分构成。增加农民收入,关键在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畅通农民进入市场交换的渠道,改善农民在市场上的交换关系,构建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形成农民收入正常增长的体制机制。
(一)改善产品的交换,增加农民的家庭经营收入。产品的交换,就是农民生产的农产品,通过市场交换转化为农民的收入,这是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主要形式。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用于交换的农产品的数量是一定的,影响农民收入的是农产品的交换价格。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农产品的交换过程中,农民一直处在不利的位置,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的工农产品不等价交换,农民为国家的工业化、城镇化作出了数千亿元的贡献。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王耕金先生曾经计算,仅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农民就为工业和城市贡献8700多亿元。
增加农民的家庭经营性收入,要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在农产品定价中的谈判能力,提高农产品的生产者价格,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合作的规模越大、层次越高,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就越高,在农产品交换过程中就会处在相对有利的位置。加强对农民的合作知识和意识的宣传,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开展专业合作,通过发展合作组织,增强农民决定交换价格的能力,提高农产品的生产者价格,在市场交换过程中维护和实现农民的利益。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拓展农业产业链的价值,降低市场风险和流通成本,将农产品价值的更大部分留在生产环节。对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政府应根据粮食生产成本的变化、农民收入增长的需要,以“小步快跑”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收购价格,在市场粮价上升时,尤其不要采取打压政策措施。
(二)改善劳动的交换,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农民为非农产业、城镇居民提供劳务,企业和居民为农民支付劳动报酬,是为劳动的交换。对农民增收的影响体现为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目前工资性收入已成为农民收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增加的主要来源。但是,农民在劳动的交换中仍然处于不利位置。根源在于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平,农民不能同等接受教育,农村的人力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开发。就业工种受限制、同工不同酬、不能进入较高收入行业、不能与城镇劳动者同样参加社会保障、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迁入城镇等,都是农民劳动的不平等交换的体现。农村劳动力劳动的不等价交换,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重要支撑,所谓的人口红利、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优势,是对农村劳动力劳动的不等价交换的注解。
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根本在于加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农民的非农就业竞争力。加大投入开发农村人力资源,开展农民免费职业教育,既可以提高农民的非农就业技能,增强农民的非农就业竞争力和就业稳定性,提高工资水平,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产业竞争力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市场竞争力。全面开展和加强职业教育,对没有升入高中、大专院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由中央、省级财政出资,全面实行2—3年免费职业教育。鼓励和引导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与合作,使职业教育与企业用人需求相结合。对现有农民工培训资金来源,实行上分下不分,由县整合使用,允许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民工培训需要,将相关培训项目资金整合打包使用,延长培训时间,充实培训内容,原有培训项目渠道不变,各计其功,以培养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现代产业工人和新型农民。鼓励企业对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因此增加的费用,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特别是要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破除因户籍、身份等产生的不公正现象,实行同等就业、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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