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善财产的交换,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党的十八大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财产的增值是收入增加的重要途径。当前,农民拥有的最多、最大的财产是土地和房屋。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的商品属性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只能由国家征用,征地补偿只能按农用地来计算,补偿的标准(价格)由政府单方面决定,农民不能讨价还价。至于农民的房屋财产,制度规定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民的房屋,农民的房屋只能在农村内部买卖,同时强调农民实行一户一宅,事实上堵住了农民通过财产交换增加收入的路子。当前,我国正处在快速城镇化的阶段,每年1000多万农村人口转到城镇就业和生活,城乡人口结构的变化,必然带来城乡社会产权关系的重大变化。这种产权关系的变化与调整只有通过市场交换才能有效实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产天然应该用于交换,而我国现行法律和制度规定,农民的财产不能进入市场交换,这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是不符合的,对农民是不公平的,不仅制约农民收入的增长,而且阻碍了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自由流动,难以实现优化配置,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要改革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中央也多次强调,要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这几项财产权利。这几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要求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项工作的完成,有利于建立产权清晰的农村土地制度,为土地这一最重要的农村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奠定制度基础。产权明确、权能完整的资产才能交易,只有具有流动性的资产,其增值才能实现。要进一步加快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允许农村土地、农民的房屋进入市场交换。农村土地、农民的房屋等资产进入市场流通,有利于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自由流动的机制,将城市的生产要素引向农村和农业,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吸纳市场流通中过多的货币,减轻通货膨胀的压力,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四)深化改革打破城乡壁垒,调整城乡交换比例关系。增加农民收入,从根本上还要靠深化改革,打破各种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壁垒,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加快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有稳定就业、收入和合法固定住所(含租赁房)的农村转移人口尽快在城镇落户。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一方面从事农业的人口人均占有的耕地面积将增加,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收入将会相应增加;另一方面,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对农产品的商品性消费将大幅增加,这又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促进农业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增加农民收入。农村人口减少,城市人口增加,意味着生产农产品、出售农村财产的人口减少,而城市人口的增加,意味着购买农产品和农村财产的人口增加,购买双方人口数量此消彼涨的变化,无疑交换条件向有利于农民的方向转变。10个人生产一样产品只有一个人购买,很难卖出好价格;反之,一个人生产产品,而有10个、甚至几十个人购买,自然可以卖出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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