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然而,对于什么是和谐劳动关系,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是化解矛盾、避免纠纷、保持合作,并认为西方发达国家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会使问题表面化。解决劳动关系中的不和谐问题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前者是针对劳动关系中已经出现的不和谐现象,提出具体对策和方案;后者则是从社会制度层面研究如何通过制度构建和完善,避免和减少不和谐问题的出现。
社会制度结构和体系决定劳动关系性质
在一定社会制度体系中,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处于核心地位。因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把反映劳动关系的社会生产关系作为研究对象,并将其中的经济关系区分为不同层面。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可将一般意义上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方面的关系,深化为由生产关系(狭义)和交换关系这两个基本层面构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恩格斯称之为“经济曲线的横坐标和纵坐标”。这两个层面反映不同层次的经济关系:生产关系(狭义)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决定一个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和消费制度的性质,因此属于“深层经济关系”。交换关系是生产关系(狭义)的实现形式,也是生产、分配和消费等环节的中介,它反映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层面的经济关系,属于“表层经济关系”。
在市场经济的体制和运行层面,不同性质的劳动关系都可以借助市场经济中的商品货币关系,实现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因此,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完全不同的经济关系中,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和存在状态可能是相似的。但这种相似性仅仅反映市场经济中的表层关系,我们还不能由此认清劳动关系的根本性质。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本质区别,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页注释73)可见,要全面认识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性质,仅仅停留在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层面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既要把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中的表层关系与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深层关系区分清楚,又要把二者有机结合来展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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