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不仅是针对我国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紧张和矛盾而言的,更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根本性质。社会主义和谐性质的劳动关系是与资本主义对抗性质的劳动关系相对应的范畴。劳动关系是制度结构和制度体系的产物。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结构中,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居于主体地位,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消除了生产资料和劳动者之间的对立关系,自主联合劳动、共享劳动成果成为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目标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社会主义制度结构和制度体系,内生出和谐性质的劳动关系。
从基本经济制度层面看,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和资本主义劳动关系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但这并不否定在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层面,两种劳动关系有相似的表现。在市场经济中,无论什么性质的劳动关系,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实现形式都是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来实现的,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即价值规律,对不同性质的劳动关系都会产生相似的影响。如在经济发展平稳时期,劳动关系往往呈合作状态,而经济发展动荡时期,劳动关系往往呈冲突状态。当然,在合作和冲突这两种状态之间,还存在劳动关系的紧张或缓和这两种过渡状态。所以,从动态角度看,无论什么性质的劳动关系,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都可能遵循“合作—紧张—冲突—缓和—新合作”的循环模式。这种循环模式不是由社会制度结构中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而是由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具体的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
在这里,区别“和谐”性质的劳动关系与“合作”性质的劳动关系十分必要。“和谐”是从劳动关系的性质上说的,它对应的是“对抗”性质的劳动关系。而“合作”是从劳动关系的存在状态上说的,它对应的范畴是“冲突”。通常所说的劳动关系中的合作或冲突,是两个反映劳动关系在市场经济运行状况层面的浅层次范畴。
由于社会有机体是一个复杂的制度结构,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状态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因此对劳动关系的认识要坚持逻辑和历史统一的方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以来,经济体制从传统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的有关具体制度也做了相应的调整。这些变化并没有改变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和谐性质,但使劳动关系复杂化、多样化。因此我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不同性质的企业有不同目标要求。对于私有制企业来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着力点是通过健全各种市场制度及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来说,其劳动关系的根本性质是和谐的。但由于公有制企业内部还存在旧的社会分工,劳动者之间的利益有差别,加之各种利益要通过市场经济的中间环节来实现,这会使得原本和谐的劳动关系产生不和谐因素。因此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着力点,既要通过完善各种市场制度实现“表层关系和谐”,更要通过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发挥公有制的制度优势,实现“深层关系和谐”。在公有制范围内实现劳动关系的表层和谐与深层和谐的有机统一,不断扩大再生产出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关系,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导向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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