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制度内生和谐劳动关系(3)

社会主义制度内生和谐劳动关系(3)

利益共享是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物质内容

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在物质利益的内容上,体现为“利益共享”。关于利益共享,人们的理解并不一致,一种最普遍的理解认为,利益共享是在劳动成果分配上的共享。这是一种狭义的利益共享观念。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利益共享,不仅包括对劳动成果分配的共享,还包括对劳动过程的共享,即在生产领域实现民主管理,普遍提高劳动者技能,充分发挥劳动者主人翁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一些人认为,在劳动过程中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未来社会的事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还仅仅是谋生手段,谈不上人的全面发展问题。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人的解放和自我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如果单纯从劳动过程看,劳动过程本身就是不断促进人的自我发展的过程。但由于劳动过程总是在特定经济关系中进行的,不同的社会制度对人的自我发展会产生不同影响。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益共享的实现要借助市场机制,因此还比较曲折和复杂。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影响,利益共享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利益协调关系,一些人也因此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利益共享在性质上与利益协调是不同的范畴。利益协调是反映经济运行层面利益关系的范畴。不同性质下的劳动关系,存在具体的利益协调问题。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为保证资本利益的实现,利益协调机制也在不断发展,从最初劳资之间的谈判机制,发展为以政府为中介的三方谈判机制,以及社会领域的保障制度和福利制度等。这些利益协调机制,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然而,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则是,与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相适应的利益共享机制和实现形式,不能仅仅停留在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似的利益协调层次上。我们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前提下,发挥、扩大和创新我们的制度优势,形成真正以人为本尤其是以劳动者为本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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