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设“三要素”(3)

廉政建设“三要素”(3)

核心提示:作为公权力的持有者和行使者,执政党的干部队伍能否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和克己奉公的公仆情怀,直接关乎人心的向背与政权的兴衰。

三、政治清明是干部清正和政府清廉的有效证明与终极目标

实现“政治清明”,是全国人民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的重要政治保证,是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共筑“中国梦”的牢固思想基础。执政党只有真正实现政治清明,才能真正体现“行大道,民为本,利天下”。

一是用权透明。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领导体制,形成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规范运行机制,特别是强化对各级“一把手”的分权制衡机制,避免权力过分集中造成专权擅权现象,从制度设计上为用权透明创造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条件。

二是为政开明。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切实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党际关系维护好,发展好,不断改进和开拓协商民主、恳谈民主等民主形式。要广开言路,广纳良策。充分听取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真诚发扬民主,切实保障民权。

三是决策科学。据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因为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GDP的30%。在民主法治条件下,要达到决策英明,就必须要增强决策的前瞻性。要用战略思维和发展眼光看问题,坚决杜绝错误政绩观主导下的以追求“短、平,快”为目标的决策模式。要增强决策的科学性。要用科学态度和科学精神来指导各种决策,要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反复推演,慎重决断。要增强决策的民意性。管仲认为“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因此,我们的各种决策应该真正体现在顺民意、暖民心、解民忧和惠民生上,以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为检验标准。

四是法纪严明。宪法、法律是行使公权力的边界和规制公权力的尺度,是调节社会关系的准则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桎梏。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运行,努力消弭因制度疏漏、机制缺失、管理不善、监督乏力所造成的决策失误、权力失控、治政失当、政令失畅和行为失范等种种弊病,做到严明法纪,赏罚分明,勿枉勿纵,激浊扬清。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努力以法治精神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让法治真正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一种全民信仰,成为一种社会风尚。

(作者单位:固原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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