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创新社会管理的现实路径选择

黑龙江:创新社会管理的现实路径选择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会面对许多困难和挑战,迫切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妥善处理各种社会问题,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应对各种社会风险,保障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社会管理法制建设。一是加快推进立法工作。按照社会管理各领域的属性特点和现状水平,在总结现有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实施效果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一批法律法规,使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管理具有法律依据,能够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社会管理责任。二是坚持依法行政。社会管理领域的行政干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利益相关者,合理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三是加大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普遍知晓熟悉,有效地监督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自觉同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斗争,为推动创新社会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一是明确政府社会管理职责定位。加快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和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上,促进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就业、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扶助关爱弱势群体、困难人群,让底层群众享受更多的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资源。二是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全面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促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规范运行;不断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改变公共服务购买以养老、社会服务等承接政府部门部分职能为主的现状,向公共卫生、教育、文化等主导性公共服务领域延伸。三是依法实施简政放权。坚持能放即放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逐级下放权力,切实增强基层社会管理职能。注重下放事权的质量,真正把那些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基层真正需要的“管用”权力下放下去,并完善财政保障机制,根据下放的事权及时做好相应经费划转,同时抓好事权承接工作,防止权力空放。

三、加大社会组织建设力度。一是扶持发展社会组织。设立公共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降低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简化登记手续;及时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培训交流等服务;加大专业社工人才培养力度,完善有关职称评定、工资、医疗保险等政策,增大专业社工的供给量。二是强化监管。建立对社会组织的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的性质宗旨、社会需要程度和管理难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实行分类指导;规范社会组织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有序参与、社会协商、化解矛盾的功能,使其更好地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发展。三是扩大和提升社会认同度和影响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和途径,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特别是加强社会组织公益精神的宣传,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通过知识普及、与群众互动等方式,使公众对社会组织能够真正认识和了解,从而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营造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良好氛围。

四、健全公民权益保障和民主治理机制。一是建立群众权利保障机制。建立方式多样、规范有序、畅通高效的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尊重、积极引导公众依法合理地表达诉求与维护权益;健全完善政务公开、下乡驻村蹲点调研、联系贫困户、社情民意征集等制度,进一步了解民意诉求;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回访制度,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二是完善群众利益协商协调机制。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群众代表队伍,通过民主协商增进共识,保障各方合法利益得到兼顾;完善立法、政策制定和重大决策的咨询论证、公示、听证制度,保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三是强化基层群众自治。设立公共财政对基层自治组织的专项补贴,为自治事项的落实提供经费保障。加强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强化城乡区域性社会管理职能,整合政法、信访、司法、民政以及与群众关系密切的部门职责,实行一个窗口服务群众、一个平台受理反馈、一个流程调解到底、一个机制监督落实。

(作者系大庆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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