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公共服务采购:信息透明 公平竞争(3)

摘要:在澳大利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除了有一套专门的机制和法规保障采购信息透明和公平竞争外,在具体做法上,还注重保障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参与度,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比例至少应为10%,以避免垄断。

公开有效竞争

公开、有效的竞争是澳联邦政府采购准则的中心原则,并用法律的手段防止私相授受、“暗箱操作”。它要求:有一个透明的采购法律、政策、行为和程序框架,采购过程公开;选用适合市场环境的采购方式鼓励竞争。

每一项招标的评判标准应当明确指出各要素的相对重要性,为采购决策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各部门必须用招标书中公布的要求和方法评判每一项投标书;所有希望参加投标者均应得到适当的招标信息,以便他们参与竞争;各部门应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所有的投标者说明他们投标是否成功及其原因。

根据联邦财务与行政管理部公布的数据,2011-2012财年,政府的总采购合同数量高达8.2万份,总价值为418亿澳元(约合381亿美元),比上一财年高出了92亿澳元(约合84亿美元)。其中,价值在8万澳元(约合7.3万美元)以下的合同数量占到总数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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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公开、有效的竞争是澳联邦政府采购准则的中心原则。)

据澳《财政管理和负责条例》和《澳联邦采购指南》的规定,澳联邦财政及管理部长可决定什么样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和出让公报》上发表。政府部门还可在其他媒体上刊登采购信息,但必须通过财政和管理部下属的政府信息和广告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安排。也就是说,上述原则要求采购部门有义务让供应商们获悉合理的采购机遇,可以获得的采购机会要在《政府采购和出让公报》上公布。另外,采购部门必须杜绝偏见和偏袒行为。在采购信息技术时,各部门在招标书定稿前至少应提前一个月将招标书草稿准备好,随时供有意投标者索取,发表意见,促进供货商之间的竞争。

规定要求,对新成立的企业和中小企业,应该适当放宽他们参与竞争的入围条件,同时,采购部门应真正地拥有不同的选择方案。各部门不得无故将已表明有意供货者排除在候选范围之外。如不得不这么做,则必须将其原因记录在案,随时供其他供货商参考。(完)

(转载请注明来源:宣讲家网站71.cn,违者必究。)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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