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在当前的计划生育政策下,因为不少地方将计划生育的控制工作转变成了收取社会抚养费。在计划生育变成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是无法负担社会抚养费的家庭,而不遵守计划生育的则是家庭经济状况较富有的人。像在河南和山东等地,超生一胎将会被收取6万元左右的社会抚养费,当经济贫困者无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因而不能生育二胎,而富有者因为能够缴纳社会抚养费而可以进行多胎生育,那么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居民看来就是很不公平的。只有这种公平是不因经济差异而一致的时候,这样的政策才能够真正实现公平和正义。
生育政策上的公平与正义,不仅涉及我们的政策是否对计划生育当事人是否公平和正义,其还意味着,公共政策应该是整个社会范围内树立起公平与正义的标杆,要倡导一种公平和正义的社会风貌。去年发生在陕西安康的孕妇引产事件,引发了人们对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巨大不满,计划生育工作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危机。若当事人的家庭状况要是较好的话,当地的计生部门也就不会做出如此荒唐的事情了。当出现同样的超生和违规生育事件,而受到处罚的只是无背景、无关系和家庭经济较差的家庭,那么我们公共政策的良心会在哪里呢?我们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社会道义又会在哪里呢?平等对待与一视同仁,不光是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坚持的一个原则,同时也是我们弘扬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本手段。
(单位: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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