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学把握干部“年轻化”

山东:科学把握干部“年轻化”

干部年轻化,亟须科学把握。

为了党的事业薪火相传,也为了打破干部使用中论资排辈等保守意识,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党就明确提出了干部队伍年轻化的要求,并一直延续至今。大批年轻干部的选拔任用改变了改革开放初期干部队伍年龄老化、青黄不接的局面。

然而在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火箭式”违规提拔现象一段时间以来时有发生,更有一些地方和单位为了达到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的要求,降低选人用人标准或揠苗助长,甚至将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搞“一刀切”,既造成了人才浪费,也不利于年轻干部的健康成长。

干部队伍年轻化是党的事业传承的战略选择,但如何界定“年轻化”,如何理解“年轻化”呢?许多地方存在的一个共同倾向就是把“年轻化”变为“低龄化”,按照年龄定职位。如科级干部必须在40岁以下,处级干部必须在50岁以下。有的规定到乡镇一级任职,超过35岁免谈。这就在基层干部中形成了“三十当官,四十靠边,五十赋闲”的现状。同时,在这种“低龄化”风气影响下,如果缺少严格的选拔程序和考核制度,干部年轻化还可能成为某些地方和部门任人唯亲、谋一己之私的工具,“火箭式”违规提拔现象即是明证。

事实上,年轻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来说,不能把年轻当作唯一的标准,更不能钻政策空子,使干部年轻化成为违规提拔的私器。“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材须待七年期。”干部成长有其规律性,揠苗助长适得其反。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以年龄论英雄”,是对中央政策和精神的曲解和误读,不仅影响用人导向,造成人才浪费,还会贻误事业发展。

干部“年轻化”不是“低龄化”,选拔干部关键看思想作风、业务素质等是否符合工作要求。苟得其人,虽年轻必举;苟非其人,虽年尊不授。只有建立科学完备的制度,用“制度选人”,才能确保程序正义,让人心服口服。如果非要强调干部“年轻化”,这种年轻也不应该仅仅指向于年龄上的年轻化,更应该指向于干部思想上的年轻化、心理的年轻化、精神状态的年轻化。

只有正确理解和把握党的干部政策,坚决纠正干部任职年龄“一刀切”的错误做法,从制度上保证老中青梯次配备的干部任职年龄结构,才能调动起各个年龄段干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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