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反思)
一、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特征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初期确实存在一个短暂的革命民主阶段:苏维埃代表由基层群众选举产生,各党派进入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它们在群众中拥有的影响按比例分配;各企业均由职工普选的工厂委员会或工厂会议负责领导,市或省一级成立地方工人监督委员会,全国成立全俄工人监督委员会;处于革命激情中的劳动群众经常举行集会讨论和决定问题。但这种革命浪潮中的直接民主不仅十分短暂,而且有很大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民主的范围受到限制和民主实施的深度不够。尽管这与政权初创时的机制不完善、运转不正常和战争环境的制约不无关系,但更为根本的是初步的民主实践暴露了当时俄国广大劳动群众还远不具备实行直接选举及亲自参加政权管理的政治意识和文化水平这一严酷的现实。苏维埃体制没有按照预设的轨道运转,而是出现了游离与滑轨。随着多党共存格局的消失、干部委任制的普遍化、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与党内集中制的日益强化,苏维埃民主制在朝着“地道的‘寡头政治’”[1]疾速下滑。[2]问题很快便暴露出来了,而且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列宁也越来越表现出对现实体制的不满与忧心忡忡,他开始尖锐而猛烈地批评弊政,并继之以深刻的检讨与反思。但是,列宁只留下一些改革苏维埃政治体制的大思路就去世了。斯大林执政后,没有按照列宁晚年的思路继续探索下去,而是进一步强化了中央集权,建立起了过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二战结束后,东欧出现了一系列人民民主国家,这些国家大都按照苏联模式建立起了过度集权的政治体制。
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主要特征是:第一,权力过度集中于党,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党的领导机关决定。在这种体制下,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机关如苏维埃、人民代表会议等形同虚设,无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例如,在苏联,原则上苏维埃是行使立法权的唯一机关,但实际上,法律通常是由党中央制定的,苏维埃成了通过党的决议并把党的决议变成法令的表决器。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苏联1936年宪法的制定,从修改条文到讨论草案,都是按先党中央后苏维埃的顺序进行的。作宪法修改草案报告的也不是苏维埃中央执委会主席加里宁,而是身为党的总书记的斯大林。在这种体制下,党取代了政府机关的职能部门,把它们变成党的领导机关的附属物。在这种体制下,司法机关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甚至各种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等也变成了党的机关的直接延伸,无法发挥应有的独立作用。第二,过度的中央集权。在这种体制下,在权力高度集中于党的基础上,党的权力又集中于中央,最后集中于少数或者个别党的领导人。在地方上,它表现为党的各级权力集中于党委书记手里,党委书记有权决定一切,形成从中央直到基层的层层个人集权制。在中央,权力首先集中于中央委员会,随后又被集中到了政治局或书记处,最后集中到总书记或主席一人或者少数几个人手里。如在苏联,斯大林实际上拥有一票否决权和最后决定权。第三,干部委任制和职务终身制。自上而下的干部委任制在列宁时期就实行过。但列宁并没有把它视为社会主义的一种固定制度。而且,1921年俄共(布)十大还通过了逐步废除委任制、实行选举制的决议。[3]但后来这一做法不仅没有被限制,反而越来越严重,直到最后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固定下来。干部委任制的固定化又导致了事实上的干部任期终身制以及与此紧密相联的等级制、特权制等。第四,权力的自我约束与不定期组织清洗。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名义上对行政机关具有监督权,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监督的力度相当薄弱,因为权力机关形同虚设。常设性的行政监察机关不过是各级政府的一个部门,这等于是让行政执行机关进行自我监督。同样的,列宁所设想的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斯大林时期也变成了各级党委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当权力的自我约束失效、权力的滥用超过一定限度时,剩下的唯一手段便是组织清洗了。于是,经常性的自我教育与不定期的组织清洗便成了这种政治体制下权力得以维持其正常运转的一种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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