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香港拟立“道歉法” 彰显执政新风

【案例】香港拟立“道歉法” 彰显执政新风

                                         【基层执政案例】

【事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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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拟立“道歉法” 为所犯的错误向民众道歉

为应对政府部门出错后“道歉难”的问题,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2013年7月22日表示,正研究引入“道歉法”,建立政府出错道歉机制。“道歉法”机制下,政府应为所犯的错误向民众道歉,同时也不必担心道歉会为日后带来法律责任,因为政府道歉的内容不能作为法庭证供。

申诉专员黎年表示,政府部门为错误道歉,可以降低市民投诉的机会,同时能有效的平息纷争。他建议香港参考其他普通法国家和地区,订立“道歉法”,同时在法例中规定不会将道歉内容作为法庭证供,使政府部门在道歉后,不用担心日后担负额外的法律责任。

热议:“道歉法”引围观内地可借鉴

“政府制定法律向公众道歉,没有听错吧?”消息一出,立刻引来网友的热议。大多数网友认为,这体现了政府的执政诚意和亲民作风。“@刑辩特训营黄云律师”就说,不错,内地也值得借鉴!

不过也有一些网友表示担忧:既然要制定法律,就应该有惩戒的作用。现在却说不会为日后带来法律责任,那意义何在呢?网友“@刘大状啊”说,道歉可以,问罪免谈,诚意不足啊。

现象:基层政府道歉少见又乏诚意

网友的担忧不无道理,内地政府向公众道歉比较少见是不争的事实,也是大家关注“道歉法”的原因所在。

2005年1月,时任北京市市长王岐山因居民生活中出现供暖危机而道歉,并表示“不犯重复错误”,获得民众认可。贵州瓮安事件发生后,时任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没有把“板子”打在群众身上,而是打在当地官员身上。他三次向群众鞠躬致歉,表示认错改错的决心,赢得公众和媒体的好评。

不过,与此相比,更多的基层政府道歉还是很少见。例如,瓮安事件中,被免职的瓮安县委书记、县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未见媒体报道出来致歉,更不见在这一事件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执法人员来向公众道歉。

不止如此,诸如作秀道歉、洗责道歉和领导要求的道歉,不一而足,但都与道歉的本意南辕北辙。

2007年12月3日,四川阆中市副市长文春涛就一段乡村公路未能按时通车在电视上向全市群众公开检讨。据悉,这是阆中市委市政府“慎重研究”后决定的,实际上是“一切听从组织安排”。 2008年7月5日,因道路改造等工作给市民带来不便,株洲市委书记陈君文竟然委托身边工作人员在网上向群众道歉。

有评论认为,道歉少有和缺乏诚意成为一种现象,导致官民之间关系紧张。

责任编辑:闫文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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