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改革在艰难中行进(2)

农村集体土地改革在艰难中行进(2)

少数海外学者大胆地提出,应当实行土地所有权私有化,让农民真正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享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如果农民真正享有了土地所有权,那么他们就可以拒绝土地征收,也可以拒绝任何形式的土地侵权行为。这种观点之所以得不到政府的积极响应,根本原因就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正在发生着剧烈的变化,土地的私有化不仅是一个难以操作的技术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可能引发大规模社会矛盾冲突的政治问题。

土地是非常重要的稀缺资源,在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既要考虑到历史的存在,同时也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村民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尊重的问题。制定农村土地征收管理条例,应当首先尊重村民的基本权利,让他们在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简单地说,在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必须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关系:土地征收的行政关系与土地分配中的所有权关系。笔者曾经仔细分析过中东地区以色列的土地制度,发现以色列通过合作社运动,把政治化的集体经济组织变为权利义务明晰的合作社,然后,按照合作社的基本原则管理合作社的土地。只要加入合作社,就可以享有合作社的一切财产权利,但是只要退出合作社,就不再享有合作社的所有财产权利。以色列做法值得中国的决策者认真借鉴。

与其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问题上做文章,不如首先理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法律关系,通过建立现代化的合作社制度,明确合作社社员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民主决策解决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合作社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与政府协商,以征收的方式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用途。在这个过程中合作社必须充分贯彻落实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以民主管理代替传统的决策模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可以继续保留,但是村民委员会作为社区管理的组织,不再拥有土地的处分权。这种财权与事权的相对分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腐败现象,也可以最大程度保护村民的土地权利。(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闫文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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