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民社会理念
所谓公民社会,是指社团组织、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和机构。“公民社会”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指的是“城邦国家”或“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17—18世纪,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主张“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认为国家的产生是人们相互之间或人民同统治者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为了防止政府滥用职权和侵犯民权,人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来监督政府的行为。进入20世纪以来,民主政治家罗伯特·达尔等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公民社会理论。达尔认为,一个国家要维系民主就必须有各种各样的独立社团和组织,社会对权力的制衡比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法制约更为重要。当前,公民社会作为西方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力量,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预防和反对腐败斗争中也不例外,公民社会的积极参与已经成为国家廉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民社会理念的实质在于以权利监督权力,通过保障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来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如果说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指向的是“权力监督权力”的话,那么,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动员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指向的则是“以权利监督权力”。从当前我国情况来看,权力是倒金字塔结构,越往上权力越大,而在社会阶层上则是金字塔结构,广大人民群众是金字塔的基座。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的权利意识与政治参与热情越来越强烈,这两种结构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解决这个矛盾,必须积极培育公民社会,强化社会监督,形成专门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完整的监督链条。
借鉴公民社会的理念推进廉洁政治建设,一是主动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有限政府,扩大社会自治,使“缺位”、“错位”、“越位”的权力回归到公共权力本位,剥离附着在政治权力之上的不当经济利益,从而对腐败问题形成“釜底抽薪”式的治理。二是大力培育公民社会组织,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强化社会组织自治、完善利益协调机制、推动“去行政化”改革等,提高社会组织的自主能力,使其对政府权力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推动形成政府—社会—公民良性互动的反腐败格局。三是拓宽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反腐败的渠道,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表达和有序参与监督的机制,提高公民参与反腐败的组织化和有序化程度,进一步拓宽信访举报途径,积极开展网络问政和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上信访举报系统,加大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力度,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和信访举报等。四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三、法治理念
西方法治理念是建立在“人性恶”假设基础之上的,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其著作《法律篇》中提出了“人性恶”的观点,并主张法律的统治。其学生亚里士多德发展了他的法治理念,提出人的本性都是恶的,法治起源于防恶,只有法治才能防止人性恶的膨胀。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进一步提出了著名的“无赖原则”: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时,应当把每个掌握公共权力的人都先视为无赖,必须建立一套可靠的预防机制,将他们发展成无赖的道路堵死。经济学大师哈耶克认为,制度设计关键在于假定,从“好人”的假定出发,必定设计出坏制度,导致坏结果。这些重要思想都成为西方法理念的理论基础。
法治是一种确定性最强、透明度最高、也最容易让人接受的治理模式,是以理性的方式开展反腐倡廉的最佳途径。建设廉洁政治,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必须以法制规章的形式制定规则,并且强力执行,否则就会偏离正确的轨道。所以,在建设廉洁政治的进程中,强化法治的要素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抉择,也就是说,要把建设廉洁政治放在法治视域中去谋划和运作。一是创新权力制约模式。要实现依法治权,让所有权力主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二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在建设廉洁政治、实现政府清廉的过程中,要抓住政府职能转变这个重要环节,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社会组织分开的改革方向,推动政府从全能政府、管制型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变,让政府从微观经济活动中退出来,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寻租机会。要健全清晰化的责任约束机制,这是建设廉洁政治的重要保障。应进一步完善失管必究、失教必究、失察必究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拓展问责范围,既把“三乱”等问题列入责任追究范围,又把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管理不善、政绩平庸等纳入问责机制;进一步规范责任追究程序,形成责任追究的闭环效应。三是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在当前腐败还比较严重的阶段,惩处仍然至关重要,只有通过严厉的惩处,政治意志才能得到宣示,党员干部才能得到警醒,也才能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如果没有惩治的强制力做保障,教育、监督、制度的效果就会打折扣,预防就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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