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反腐启示:不用贪不能贪不想贪(2)

新加坡反腐启示:不用贪不能贪不想贪(2)

二、新加坡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特点

1.法治反腐。用法律武器同腐败作斗争,把反腐败建立在法制基础上,是新加坡反腐败工作的一大特点。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查办腐败案件之所以高效、有力,在于他们有两部专门的反腐败法律,使得调查局在查案过程中游刃有余。研究新加坡反腐败的立法,两个特点十分明显:一是反腐败立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新加坡独立以来,《防止贪污法》平均不到10年就修改一次,其间还制定了《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二是立法要有利查处、有利执法。有利执法,避免执法者从法外寻找途径执法而违法,这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基本要求。

2.强力反腐机构。新加坡设有专门用于反腐败的贪污调查局,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调查范围包括政府各部门、法定机构、企业及社会上任何贪污腐败行为。贪污调查局享有警方的一切权力,有广泛的逮捕、调查和没收违法财产的权力。如有必要,甚至可在未经法院许可和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拘捕犯罪嫌疑人。任何阻碍贪污调查局工作的行为,均是犯罪行为。除了贪污调查局外,新加坡还设有商业事务局,主要用于打击商业犯罪。该局隶属财政部,其权力与贪污调查局相同。

3.严格执法反腐。用法律武器同腐败作斗争,把反腐败建立在法制基础上,是新加坡反腐败工作的一大特点。完备的反贪污法律,使腐败者无隙可乘。新加坡的法制严明、执法严格是举世公认的,然而其治理腐败的刑罚中没有死刑,最高刑为七年监禁。为什么有效?关键在于执法严格。严格执法对创造正直、公正的社会舆论是极好的导向,而正直、公正的社会舆论又是严格执法的社会基础。只有严格执法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法的功效,产生震慑力,提高法在人们心中的神圣感和尊严感;不严格执法是对法制的最大破坏。如新加坡国家发展部部长郑章远系开国元勋,却因贪污受贿40万新元,被贪污调查局查出。面临法律制裁,郑自知法网难逃,选择了自杀的道路。正因为有如此的反腐败力度,才使新加坡有一个良好的廉政局面。

4.社会参与反腐。把预防腐败不仅仅看作是国家或者国家某个特设机构工作,而是把预防腐败放入整个社会中,让社会全体参与到反腐败工作中来。通过在民众中制造反腐败的舆论,宣传腐败的社会危害性,使反腐败的观念深入人心。赋予公众以广泛的知情权,允许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质询。发挥公众的监督权,让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及其行为过程在公众的监督之下。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通过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来预防和减少腐败行为。国家专门的反腐败机构主动为媒体提供新闻素材,在新闻媒体中展开讨论腐败和反腐败问题,鼓励新闻媒体揭露腐败行为。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和揭露腐败行为,使社会上更多的公众了解和参加到反腐败斗争中,反过来,新闻媒体的报道为反腐败提供了舆论支持。

5.综合治理反腐。新加坡的高薪养廉对防止腐败有积极的作用,在社会经济发展允许的条件下应当实行,但这并不是最主要的。从产生腐败的角度来看,高薪仅仅是提高腐败者犯罪的成本。新加坡反腐败成功的重要做法在于坚持不懈地综合治理:在制度建设层面上,注重健全和完善法制、体制、机制;在社会管理层面上,加强有效管理和控制,规范行为,建立准则;在教育和观念培养层面上,大力倡导和培养诚实、正直的社会道德、公众舆论、价值观;在司法层面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从而使意志薄弱者不能为、不敢为,使大多数人不必为、不想为。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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