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反腐启示:不用贪不能贪不想贪(3)

新加坡反腐启示:不用贪不能贪不想贪(3)

三、新加坡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启示任何国家的腐败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产生的,不同国家反腐败的出发点、重点和目的不同,反腐败的体制机制也就不同。通过对新加坡反腐败经验的分析,可以对我们惩治和预防腐败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1.建立有序高效的监督机构。新加坡的经验表明,反腐监督机构的设置不在于数量众多,关键在于合理设置并赋予其相对独立地位和有力的法定监督手段和权威[3]。我国反腐监督机构数量众多,既有党内的也有行政的,既有经济的也有法律的,既有舆论的也有社会的。这不仅在我国历史上是空前的,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是罕见的。但是这些机构并未充分形成合力,监督效能还不高。主要原因,一是在体系结构上缺乏统一性,没有形成严密有序的监督机构体系,常常形成要么齐抓共管,要么互相推诿的混乱局面。其结果不是乱监就是漏监,削弱了监督制约机制整体功能的发挥。二是在地位上缺乏独立性,存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对象的情况,使监督常处于“两难”境地。三是在监督手段上缺乏权威性,现实监督活动中不得不为一些问题而向上请示,监督活动夹杂着浓厚的人治色彩。因此,我们应效仿国外的成功经验,整合好监督机构,建立好监督体系,完善好监督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反腐败协调组织的建设,在强化司法机关职能的同时,积极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把监督覆盖到权力的各个环节,实现无缝隙对接,综合治理,持之以恒”[4]。

2.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道德教育。新加坡政府一贯推崇诚实、正直的道德观念,要求公务员要廉洁、诚实、秉公守法。新加坡注重道德教育从孩子抓起,孩子们从小就会受到通过勤奋努力所得光荣,不劳而获或通过非法、卑劣手段所得可耻的荣辱观教育,使他们自幼就懂得明礼守法光荣,贪赃枉法可耻的道理。新加坡的反腐经验告诉我们,比缺少制度更可怕的是缺少遵守制度的精神,道德教化具有重要的预防腐败功能。事实也证明,许多腐败分子落马便是从道德沦丧开始的。新加坡公务员一任职,就必须写宣誓书,宣誓遵守公务员守则和条例,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进行道德自律。新加坡还制定了《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公务员惩戒规则》,非常缜密、严格,甚至细化到穿衣打扮、言谈举止。道德与法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法是他律,道德是自律。我国也很重视对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教育,规定了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但我国除在《国家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中有些相关内容外,大多数是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一些规定表现的。这在效力范围和效力层次上,在强制性程度上,在内容的详尽性和可操作性上,都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应加强这方面的立法活动。

3.标本兼治,源头遏腐。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是反腐败的普遍规律。因为预防是治本的措施,是根基。新加坡创造性地确立了许多预防腐败发生的法律制度,这集中体现在:对公职人员的择优录用制度、绩效晋升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严禁收礼制度、金融实名制度、高薪养廉制度、透明工作制度等等。这些法律制度不给公职人员留下任何可乘之机,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尽管有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已经存在,如我国对公务员的录用也必须经统一的公务员考试,也要求党政干部作财产申报,实行金融实名制,也要求政务公开,但我国的这些制度无论在内容上、形式上,还是在落实途径上,都远不如其他国家详尽、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甚至有的是流于形式,没能发挥出它们应有的效能。因此,应适应依法治国和廉政建设的要求,及早填补法网漏洞。另一方面立法必须严密具体,使禁止性规范、预防性规范、惩戒性规范互为补充,具有可操作性。还要根据反腐败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约束国家公务人员廉洁从政的具体廉政制度,营造国家公务人员廉洁奉公的制度环境。

4.严厉处罚腐败行为。尽管新加坡更注重对腐败行为的预防,但对已发生的腐败行为也决不手软,坚决给予重惩。新加坡在反腐败立法上的出发点并非严酷而是防止腐败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在管理模式上是强调“不容忍”,而不是“罚得重”[5]。新加坡的《防止贪污法》对贪污贿赂者除给予刑事处罚外,还要对其进行经济制裁;经济制裁除判处罚金外,还对贪污贿赂的金钱以罚款的形式全部追回。这对腐败分子不只是一时一事的威慑,而可能是一生一世的影响。我国法律对腐败行为适用罚金罚和资格罚的范围相对来说比较狭窄,只是刑法规定对贪污、受贿犯罪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且我国对限制担任原有职务或从事原来职业的规定也较狭窄,内容也不够具体明确。如果对行为人不适用资格罚,那么,当他们再次拥有了这样的资格时,其主观恶意又能与其权势或业务相结合,难以避免再次犯罪的可能。因此,我国法律很有必要扩大对腐败违法犯罪行为适用资格罚,剥夺行为人的政治权利、担任原有职务或从事原来职业的权利,以防止其再犯。

5.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新加坡的廉洁与领导层坚定地承诺绝不容忍任何形式的贪污是分不开的。为什么至今我国的腐败发生率还没有明显降低,腐败的规模和标的还没有明显减小呢?党政各级领导干部在反腐防腐方面的表率作用没有得到普遍发挥,是极为重要的原因。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是党政权力的高度集中制,党政各级领导干部掌握着具体层面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他们执政为民、清正廉洁的表率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国反腐败的阶段性成效。所以,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还没有完成、分权制衡格局还没有真正形成、反腐防腐的法律和制度还不是十分健全的背景下,我们必须依靠党政各级领导干部的清廉表率作用来带动反腐败工作,推进反腐败进程。

参考文献:

[1]刘亚林.新加坡廉政建设[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1).

[2]李国花,阮大强.国外反腐败机制对我国的启示[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4).

[3]耿庆彪.国外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经验及启示[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10,(1).

[4]王秀芬,王艳宁.世界主要国家反腐败经验对中国预防腐败的启示[J].河北学刊,2008,(04).

[5]郝大卫.新加坡廉政建设带来的启示[J].经济研究导刊,2011,[13].

(兰大贤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党校《武陵论坛》编辑部主任副教授)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