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旅游法迎“大考”(2)

国庆长假,旅游法迎“大考”(2)

景区:门票价格有望回落

9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为贯彻落实旅游法,营造良好的旅游价格环境,降低群众旅游成本,近期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部署,在国庆节期间推动全国约1400家景区实行门票价格优惠,平均优惠幅度约20%。一些著名景区如山西五台山和云冈石窟、福建武夷山、江西庐山、云南石林和香格里拉等景区均在优惠之列。 

多年来,旅游景点门票乱涨价问题一直搅动着公众的神经。全国人大代表张泽保认为,旅游法加强了景区管理,明确规定:门票涨价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在王刚看来,旅游法在给旅行社戴上“紧箍”的同时,也给旅游景点套上了“笼头”。在旅游法出台之前,不管消费者接受不接受,热门景区门票价格节节高,而且在景区内无条件放行坐收“人头费”,这不仅损害了游客利益,也不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最终也会伤及旅游景点。“目前,随着旅游法实施在即,这一趋势正在被改变,并有逆转的趋势。”王刚说。 

“单靠门票价格上涨和无限制放行的粗放经营方式并不能持久,门票经济降低了中国旅游业竞争力。”上海财经大学旅游管理系教授何建民认为,旅游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倒逼景区转型。 

张泽保认为,在旅游法这一“笼头”制约下,景区应转变观念和思路,为游客提供有个性、有创意,同时又方便去消费、去享受的旅游产品。

华东师范大学旅游系教授楼嘉军建议,应通过发展和旅游密切相关的周边服务产业,让游客感到物有所值,从而扩大景区收入来源,形成良性循环。

检察机关就旅游安全维权十大重点警示

9月25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两起旅游纠纷典型案例,并就旅游安全发布维权十大重点提示,涉及旅游者的旅游安全、对旅行社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旅游合同、旅行投保、旅行社违约责任等方面,提醒游客们积极利用旅游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旅游者的旅游安全义务:旅游法第15条在强调旅游经营者义务的同时,也非常重视旅游者应履行的义务,目的是构建和谐的旅游市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旅行社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旅游法第35条针对旅游市场零负团费的乱象,对旅行社的相关行为进行限制。 

三是旅游合同的内容: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注意合同必备条款,这是维权的重要依据。旅游合同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旅游法第58条所载内容,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等。 

四是旅行社投保提示义务:根据旅游法第61条规定,旅行社应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否购买由旅游者自己决定。 

五是旅行社告知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注意旅行社是否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根据旅游法第62条规定,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六是旅行社违约责任:旅游法第70条规定,如果出现旅行社违约或侵权行为,旅游者可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自身原因引起的损失除外。但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七是旅游经营者安全说明或警示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注意旅游经营者是否履行了相关安全说明或警示义务。旅游法第8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等。 

八是出境旅游特别规定:出境旅游的旅游者应格外注意在境外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也要履行好相关义务。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九是旅游纠纷解决方式:根据旅游法第92条规定,如果出现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包括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是新旅游法不溯及既往,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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