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法:走好群众路线保证刑事诉讼客观公正(2)

刘德法:走好群众路线保证刑事诉讼客观公正(2)

刑事司法贯彻群众路线,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

依靠群众不单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已有诸多制度性保障:一、刑诉法第50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权利,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二、刑诉法第82条规定:公民可以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立即扭送司法机关处理。当然,对于可能实施犯罪的其他人员,公民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控告,由司法机关决定处理。三、刑诉法第11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审判,允许群众参加庭审活动的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一审案件的审理活动和宣告判决应当向社会公开。四、刑诉法第13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河南法院系统在此基础上,独创和试行了人民陪审团制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五、刑诉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以上法律规定和工作举措,基本畅通了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刑事司法的渠道,贯彻了以人为本、依靠群众的科学发展观。

对司法人员在刑事司法中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追责、严肃处理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确实存在着个别司法人员漠视群众正当诉求,受贿索贿、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弄虚作假、办人情案、制造冤假错案等较为严重的违法犯罪现象,这些极少数害群之马的恶劣行径,不但严重违背了司法公正,也玷污了整个司法队伍的形象,更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挫伤了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刑事司法的信心和热情。因此,对于那些滥用职权欺压百姓、徇私枉法,甚至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制造冤假错案的司法人员,必须严厉查处,绝不姑息,净化我们的司法队伍,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修复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鱼水和血肉关系。河南省高级法院最近提出的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定,从制度上防范冤假错案的举措,以及不推不诿、不遮不掩、敢于担当、勇于纠错、责任倒查的工作作风,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回应人民群众呼声,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认同感和信任感的积极行动。

(作者系郑州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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