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气象法,既要“避害”更要“趋利”

用好气象法,既要“避害”更要“趋利”

江南地区遭遇罕见高温、东北三省暴发洪水、超强台风“菲特”袭击浙江……今年以来,连续不断的气象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实际上,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七成以上的自然灾害是气象灾害,每年超过4亿人次遭受重大气象灾害影响。在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中,气象法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发展气象事业的专门法律,气象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今年8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气象法执法检查。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落实得怎么样?基层气象防灾减灾和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建设得如何?气象法配套法律法规有没有跟上?带着这些疑问,本报记者在随行采访中发现,从防范气象灾害到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仍有许多功课要做。

受台风“菲特”带来的强降雨影响,浙江余姚受涝严重,70%以上城区受淹,80多万人受灾,交通基本瘫痪。图为10月10日余姚市民划船出行。吴大庆 CFP

      受台风“菲特”带来的强降雨影响,浙江余姚受涝严重,70%以上城区受淹,80多万人受灾,交通基本瘫痪。图为10月10日余姚市民划船出行。吴大庆 CFP

今年7月13日,随着台风“苏力”来袭,福州市城区公园景区全部闭园。在公园主入口,LED大屏幕上适时播放着气象台的台风红色预警信号。郑帅 CFP

      今年7月13日,随着台风“苏力”来袭,福州市城区公园景区全部闭园。在公园主入口,LED大屏幕上适时播放着气象台的台风红色预警信号。郑帅 CFP

法律法规亟须完善

——“从完整性和全面性来讲,这个法律体系还很薄弱”

江苏是受台风影响较大的省份之一。2006年,江苏出台了《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按照这个条例,每次台风来临前,政府部门都会动员轮船归港、转移低洼地带居民,要求各类户外建设工地停工。

“必要的时候我们还会对一些不予配合的群众采取强制撤离的措施。但我们的依据只有这个地方性条例,而事实上条例对社会的约束力是很弱的。”江苏省副省长徐鸣说,“防灾减灾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我们希望以法律的形式对各方职责加以明确。”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许多地方都遇到了和江苏相同的困扰。作为气象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防范气象灾害的主要依据,但作为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十分有限。

中国气象局政法司副司长梅连学举例说:“比如我们预报有台风,政府动员群众撤离,但最后台风没有按时来临,这种情况下,如果群众受到损失向政府索赔,政府应该怎么办?类似情况的解决仅靠行政法规是不够的。”

不少地方建议,将现行的行政法规上升为气象灾害防御法,提升法律效力,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以及各个社会主体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职责义务。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气象法为主体,由气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组成的气象法律法规体系。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8月底,全国31个省份和具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制定出台地方性气象法规和政府规章已达175部。

“在气象事业的发展中,气象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中国气象局副局长于新文告诉记者,“但从完整性和全面性来讲,这个法律体系还很薄弱。在新的形势下,原有的规定可能需要修订,也还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气象工作。”

本文关键词: 气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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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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