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错案要靠制度与执法者良性互动

纠正错案要靠制度与执法者良性互动

近期,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对审判环节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等进行了重申,明确要求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在此背景下,上海市检察官协会、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杂志、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等单位共同举办了“错案的成因与防范对策”研讨会,从错案界定、错案成因、错案纠正等角度展开探讨,并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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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界定错案 

什么样的案件是错案?目前的判断标准很多。有观点认为,错案是指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包括使有罪的人逃脱追究;有观点认为,错案是指疏忽大意酿成大错,包括有意栽赃致人蒙冤;还有观点认为,错案是指事实认定张冠李戴,包括法律适用错误、理解偏差等。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证据法研究所所长刘广三认为,“我们需要关注的错案主要是指,因事实认定错误而导致的错案”。错案具有相对性,判断错案构成标准一定要建立在特定的时间点上。刑事诉讼实际上是公检法三机关以漏斗的方式不断筛选、纠错、放人的过程,特定案件在法院判决没有生效之前都不能轻率地称之为错案。 

苏州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晓明认为,应立足于现有法律规定来判断,其中,尤其要明确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别,要允许有些案件暂时不能查清客观事实而只能依据法律事实作出处理。所谓的“宁可错放,也不能错判”中“错放”的案件,实际上从法律意义上讲不算是错案。 

从多方面查找错案成因与会代表认为,研究错案最重要的目的是析清错案何以发生,以及如何利用既成错案找到错案发生的规律,积累经验,防止错案,并借此推动司法改革。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系统梳理了一些典型的冤错案件,发现这些冤错案件之所以发生,缘于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未能严格依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在侦查阶段,口供中心主义的错误理念仍十分突出;在公诉阶段,不能恪守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在审判阶段,易降低定罪标准,放松对证据链条的要求,等等。因此,防范错案必须坚持以严控侦查活动为基点、以审查起诉环节为支撑、以审判环节为重点的思路,以公平、公正处理案件为目标,按照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原则建立防范错案的系统工程。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认为,要从根本上防范错案的发生,有赖于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一是建立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保障机制,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使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改革司法机关的办案体制,实现“去行政化”,尊重和维护一线办案人员的独立办案权和定案权。三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本质上应当定位为互相制约的关系,而不应当过分强调三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四是全面检讨“严打”政策的实效性,理顺“严打”政策与正当程序之间的关系,突出和强调“严打”的法治底线。五是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引导公安、司法人员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六是加强司法职业伦理建设,将我国“明镜高悬”式的“精密司法”锻造为司法官的一种责任伦理和工作作风。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杂志编辑部主任、教授王申认为,错案的发生与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关,司法人员不廉洁很容易产生错案。立法机关强调民主优先,行政机关强调效率优先,而司法机关更应该强调公正优先。错案纠正不存在效率优先的问题,对于一些错案,即使发生时间久远、证据收集困难,也要努力纠错、实现公正。 

从操作层面构建长效机制 

近年来得到纠正的错案,往往取决于“真凶重现”、“亡者归来”等偶然因素,如果没有这些因素,司法机关又该如何主动纠正错案? 

上海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金建人提出,从错案的成因角度来看,主流观点认为错案的成因在于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但实际上,对于“疑罪从无”,我国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比如什么是“疑案”,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要真正落实“疑案从无”,还需在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的层面上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有操作性的法律制度设计。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嘉定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叶慧娟谈道,国外对错案的纠正主要关注的是可能判处死刑的重罪案件,其错案纠正的标准是看整体的罪错率,而我国目前错案的发现、纠正多停留在个案纠错的层面上。研究错案纠错机制需要实现制度与个人的良性互动,既要依靠制度弥补人性当中的弱点,也要依靠人性来克服制度中固有的僵硬和不足。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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