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欧盟向建立财政联盟迈出重要一步也并非朝夕之事,而是各国在汲取了经济治理松散带来严重问题的教训之后做出的。
1992年2月7日,欧盟的前身欧洲共同体12国外长和财长签署《马约》,在决定发行统一货币的同时,规定加入欧元区的两条重要标准为:政府公共债务占本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能超过60%,财政赤字不得超过3%。
1997年6月16日,欧盟在荷兰阿姆斯特丹的首脑会议上通过《稳定与增长公约》,对《马约》规定的政府公共债务和政府财政赤字标准作了进一步说明,并设置了惩罚措施。公约规定一旦成员国财政赤字连续3年超标,又不听从欧盟机构的建议并采取令人信服的降赤措施,该国应该拿出相当于其国内生产总值规模0.2%到0.5%的资金交给欧盟相关机构,待该国重新达到赤字与债务标准后再返还给该国。
然而,《稳定与增长公约》出台至今,成员国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超标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程序,惩罚措施难以落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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