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基于理性沟通以促进偏好转换,达成共识
“协商民主的成功之处不在于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全体公民,而在于相应的沟通及其程序化、制度化,以及制度化的审议程序与非正式的公共舆论之间的相互作用。”[16]沟通是协商民主实践得以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无数经验表明,脱离沟通的协商,偏好转换难以实现,进而无法达成共识,协商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受到严重制约。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所推崇的沟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交谈、交流或传递信息,而是在理性指导下的沟通,是在遵守“游戏规则”前提下的沟通。它是协商主体在全面反思自己建议的基础上表达观点或看法,这相当于信息输出以后的反馈和输入。在这个过程中,对协商主体修复观点或看法起作用的不是权力,而是理性根据,即哈贝马斯指出的“更好观点的力量”。只要观点合理恰当,就会得到他人的反应和支持。比如,在政治协商制度中,政协委员就议案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意见,并征求其他委员的意见,若其他委员持有不同意见,则会提出理由或证据予以反驳或论证。听证会同样如此,参与者若不同意政府提出的决策草案,也要有理有据地提出不同意见,而不是武断地断言“不同意”。正所谓,“协商主体在提出、支持或反对某一个观点时,都要陈述其理由……他们在给出理由的同时,希望那些理由(而不是诸如权力)将决定其观点的命运”[17]151。所以说,明确提出理由并能理性沟通,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个指示灯。
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看,“理性沟通”有两层含义,一是协商过程中,协商主体之间的交流过程主要维系于商讨对话和坦诚交流,而不是随意聊天,更不是无理谩骂。经过理性沟通而来的信息沟通自然是深思熟虑的权衡比较和求同存异。二是协商主体的态度是知性而不是感性,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尊重他人的正当利益,也正视公共利益,理性的态度贯穿于整个沟通过程。这在社区协商民主实践中表现得异常清晰。笔者长期在城乡社区调研,多次参与社区协商恳谈会,充分体验到参与者的理性表达和“据理力争”。实践表明,为一些人想当然认为的社区居民参会多是“抱怨”的情形并不多见,相反日渐凸显的是社区居民的理性沟通,而正是这种理性沟通,才使得社区协商民主实践呈“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比如在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实践中,其参与者并不具备多高的知识水平,但是其恳谈中的表现并不是漫无边际的闲聊或无原则的诉苦。所以说,用农民文化水平低来说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难以存在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理性沟通的重要作用在于促使协商主体积极转换偏好,进而作出一致性的意见或选择。“在协商的过程中,通过理性的检视,可以将草率的不合理的站不住脚的观点排除出去,参与者在可获得最安全、最具备说服力的信息的基础上修改自己的建议,并接受对其意见的批判性审视,还要用最具说服力的理由对其他人的建议作出回应,人们会在与他人的讨论中不断调整自己对问题的看法,进而实现偏好的转换。”[18]可以说,促使偏好转换是理性沟通的主要指向。尤其是在以促进公共决策为目标的协商民主实践中,促进偏好转换是其更重要的内容。
本源意义上讲,偏好是一个心理学概念。但是,随着现代政治生活的拓展,偏好的概念日渐进入到政治生活领域。在民主政治生活中,偏好可以指称民主政治主体对某种利益或价值所表现出来的倾向或态度,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讲,偏好并无好坏之分,只是表明人们的一种价值。如何促使个体偏好向群体偏好理性转换是政治学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更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所要认真思考的。在协商民主论者看来,偏好根本就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在公共协商过程中,协商主体会发现“更好的理由”。这种“更好的理由”会使协商主体觉得既有必要,也有可能修复自己原来的偏好。也就是说,个体行为选择的差异性和社会行动需求的一致性之间的矛盾使人们不得不思考如何实现个体偏好走向一致的现实问题。
2010年6月,笔者在观摩上海闵行区预算恳谈活动中就此问题访谈过13位参与者,问及他们为什么同意其他参与者关于增加某项预算资金而削减另外一项预算资金的提议时得到的回复是“他们的说法很有道理,比我提出的意见更合理,那自然要接受其意见了”。这正是促进偏好转换的真实表达。类似的实践均表明,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中,偏好转换始终如影随形。一般而言,偏好转换有三重积极意义。首先,能促进利益主体的共处,乃至共赢,降低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型的超大国家来说,协商民主实践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减少冲突,促进和谐。而面对偏好迥异、利益纷争的现实,人们无法独善其身,只好寻求相互合作,而合作的前提则是促进偏好的趋近或者说一致。其次,有利于促进共识,为公共决策奠定基础。共识是理想的,也是被众多协商主体所期待的协商结果,但它不是天然自动生成的,而是需要经过坦诚交流和认真思考才可以实现的。其间,努力促成偏好转换是基础性也是关键性的步骤。再次,有利于培育和提升公民素养。偏好转换使协商主体剔除了伪装,采取开放的态度,以宽容的精神风貌来参与协商过程。这对公民素养的培育和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那么,到底如何实现偏好转换呢?政治协商制度、基层协商民主实践、决策听证等实践表明,协商主体的偏好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公开、理性的讨论来实现改变。“在鼓励真正协商的民主社会中,偏好不仅会在获得更多关于政策的信息时改变,当了解到其他公民的偏好,并发现以前未曾考虑到的选择时,偏好也会改变。”[19]总体上看,偏好转换对公共协商和理性沟通有较强的依赖性。换言之,协商主体是在理性沟通的基础上,通过公共协商,积极参与,比较、权衡自己和他人的观点或建议后,或者继续以自己的建议或观点为基础,说服他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的观点或建议;或者在听取认可他人观点或建议后,检视自己的观点,转而接受他人的观点或建议,并对问题产生新的、更恰当的看法。
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中,协商主体实现偏好转换的过程实际上蕴含一个潜在“约定”,即协商主体有表达自身偏好的意愿,内心拥有表达个体趋向和需求,寻求与他人交流与合作的愿望。这种愿望就是协商主体偏好转换的内在驱动力。在有欲望表达自身偏好的基础上,协商主体便可以对自身的有限理性进行权衡和反思,从而有聆听他人意见和建议的更大动力,并展现出对公共决策的认可和接受。于是,在“更好的理由”下,与他人展开积极交流和沟通,进而实现偏好转换,达成共识。比如,在预算恳谈实践中,无论是吸引民意代表还是直接引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目的都在于让参与者能通过恳谈就政府预算草案达成共识,达成一致意见。
由此可见,理性沟通的直接目标在于促进偏好转换,而偏好转换的最终指向则在于达成共识。“在协商理论中,共识是协商希望达致的目标结果,是政治过程参与者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形成的对所讨论问题表现出的一致性。”[20]科恩将达成共识看成是协商民主的一个关键特征,“理想协商的目标是实现理性推动的共识——发现对所有承诺其行为依据在于平等公民对各种选择所做的自由、理性评估结果的参与者具有说服力的理由”[17]。人民民主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能引导参与者达成共识,而唯有达成共识,才能凝心聚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正是这样,它将达成共识看作是最终的目标归宿。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