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殊途同归
行政法理论基础讨论的真正价值在于建设一个怎样的政府,一个与人民处于怎样一种关系的政府。如果这个目标问题解决好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就是有价值的。“政府法治论”者以为,政府与人民关系平等化乃是现代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建立“平权型政府”乃是“政府法治论”的主要内容和直接目标。为了实现政府与人民关系平等化,有两条基本路径,即限制政府权力和扩展公民权利,尤其对当代中国而言,一个公民全面有序参与的新时代已经开启,政府与公民关系平等化的新格局正在形成,这是中国走向新路的良好开端,也是中国行政法可以大有作为的时代。
而就“平衡论”而言,其理论构建者之一的宋功德就主张:“平衡论”所要实现的目的就是“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一致。在此基础上,行政法的价值目标是三级结构:在维护必要的行政法律秩序基础上,推行行政法治,最终带来更多的公民自由。 [39]从“平衡论”的本意来看,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法需要调整的基本矛盾关系,实现这两者之间关系的平衡是“平衡论”的直接目标,因此,可以发现“平衡论”中蕴含有建设“平权型政府”的思想。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是殊途同归,目标是共同的。
进入21世纪来,中国行政法学界有两个特别可喜的现象,一个是行政法的先进理念逐步变为现实,正在转化为执政者的理念和实践,这是有目共睹的;另一个就是在迅速变化的实践推动下,中国行政法理论继续向纵深方向推进,行政法学研究队伍也人才辈出,行政法学成果呈现繁荣多样的新局面。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平衡论”也好,“政府法治论”也好,都还有其局限性。与行政实践这棵常青之树相比,理论往往滞后,好的理论必须不断更新,不断吸收新鲜养分,才能继续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我们应该继续抱着探索精神,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做出更多努力。
注释:
[1]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第52-58页。
[2]罗豪才:《关于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代序)》,《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负。
[3]王锡锌:《再论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精神》,《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第40页。
[4]参见王锡锌、沈岿:《行政法理论基础再探讨—与杨解君同志商榷》,《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第43页。
[5]参见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第53页。
[6]参见应松年、薛刚凌:《论行政权》,《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第54页。
[7]参见注 [6],第56页。
[8]参见注 [6]。
[9]参见注 [2],第4页。
[10]参见注 [3],第38页。
[11]同注 [2],第6页。
[12]参见注 [5],第52页。
[13]参见关保英:《行政法的私权文化与潜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14]参见袁曙宏:《行政处罚的创设、实施和救济》,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
[15] [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4页。
[16]参见应松年、朱维究、方彦:《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3年第2期,第80-82页。
[17]参见杨海坤:《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北京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第140-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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