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的同构性

“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的同构性

摘要:  政府与人民的关系问题不仅是政治学问题,也是法学问题,更是行政法学的核心问题。政治学具有形而上的意义,法学具有形而下的意义,政治理想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规范性支持。在各种法律中,宪法和行政法与政治的关系最为密切,它们往往是某种政治模式的产物并反过来支持和发展这种政治模式。从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角度看,当代中国行政法的两种重要理论—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实际上有异曲同工之妙、殊途同归之效,它们都在为实现“政府与人民法律地位平等”这一目标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 政府;人民;法律地位;平衡论;政府法治论

引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决定行政法的存在价值与发展方向的根本问题,也是行政法学体系的出发点和核心问题。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首要任务是研究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基本关系,就此问题,上世纪我国行政法学界曾出现过“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公共权力论”和“政府法治论”等学说,这些学说各有特色和贡献,但其中比较全面详细论证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基本关系并以之为重心的,当属“平衡论”和“政府法治论”。笔者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先是提出“人民政府论”,在90年代初又提出“政府法治论”。罗豪才教授和他的弟子们在上世纪90年代提出了“平衡论”,随后这一理论不断丰富和发展。本文以“平衡论”和“政府法治论”这两个学说为对象,说明这两种理论都是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角度研究政府与人民之间关系平等化和政府与人民法律地位平等的重要价值。

一、“平衡论”的效果在于谋取政府与人民的法律地位平等

“平衡论”的产生以1993年罗豪才教授等发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 [1]一文为标志。以此为契机,我国行政法学界掀起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热潮。“平衡论”是一种关于中国当代行政法应诉诸何种价值导向和制度选择的规范性理论,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提出的。罗豪才教授曾经这样概括自己的“平衡论”学说:“行政法既不是管理法,也不是控权法,而应该是平衡法,或称兼顾法,其核心是对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这对矛盾的认识,以及对由其产生的各种关系、原则、规范、制度和机制等的选择和评价。” [2]“平衡论”所称的“平衡”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关系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效率与公正的平衡等”。 [3]在实际操作上,“平衡”大致有两个涵义:一是行政立法上权利义务的公平配置,二是在整个行政法的适用过程中以利益衡量方法为精神。基于此,“平衡论”就行政法的概念范畴、价值导向、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以及相关的制度提出了一系列观点。与此同时,为达到行政权与公民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以及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对如何在现代社会中构建有效的制约和激励机制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笔者认为,“平衡论”的重要价值在于研究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其实际效果在于追求政府与人民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

本文关键词: 杨海坤 平衡论 政府法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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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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