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关于官员“自首式举报”的思考(5)

【案例】关于官员“自首式举报”的思考(5)

【启示与思考】

公共部门工作人员举报顶头上司,并且将自己“曾参与行贿”的不光彩行为进行“主动曝光”,“自首式举报”引发社会热议。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举报而言,举报者作为一般工作人员举报顶头上司,同时还将自己“参与行贿”的不光彩行为主动曝光,这种俨然“鱼死网破”式的举报行为,更加给人一种荆轲刺秦般“慷慨赴义”的感觉。

举报者周某并非第一次举报所在单位局长了。从举报局长受贿并微博直播自己“自首”过程,然后到京实名举报,到如今以公开信的方式进行举报,周某的举报可以说是“路漫漫其修远兮”,中间的艰辛可想而知。

贪腐作为侵蚀社会发展的毒瘤,是公权力异化的产物。民众对贪腐行为深恶痛绝,“既要打老虎,也要打苍蝇”、“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言犹在耳,一系列“老虎”、“苍蝇”也在不断倒掉,整个社会对于遏制贪腐形成了一种深度共识。在此情况下,对公职人员的实名“自首式举报”,有关方面显然不能等闲视之。

据媒体报道,对于周某举报“局长于强非法协议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15亩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问题,此前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回复称:该地是“置换”而非协议出让;土地受让方所欠的出让金已由“代建的道路工程”折合1800万元出让金,与出让金折抵了。但周某对此答复并不认可。即便此次周某以公开信形式的“自首式举报”发出后,相关方面“经济发展太快,但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未跟上”的答复显然不能令人信服。在自媒体不断发展的今天,信息流动加快,透明度不断增强,认真调查、负责答复,显然是相关方面的职责所在。

对于周某“尽心竭力”的举报行为,还有一种“动机说”,认为他的举报动机不纯,是因为“死人恩怨”。周某因所谓“作风问题”被免去所长职务是事实,但迄今并未有证据表明他举报上司跟自己被免职有直接因果关系;退一步讲,即便周某举报上司是出于“个人恩怨“,这也丝毫不影响其举报行为。就像周某本人所言,“关键是我举报的是不是事实。”事实比动机更重要,动机并不会改变事实。只要举报内容属实,即便出于“卑鄙的动机”,也无可厚非。总盯着举报者的动机做文章,对于举报内容却遮遮掩掩,这样的动机才可疑。

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获得贪腐线索,纪检机关都应该充分利用。舆论对这种自首式举报中的“内讧”成分颇为反感,完全是不必要的,用不着紧抓不放。要知道,内部的举报往往更加真实具体,提供的线索也更加有的放矢。舆论过度关注举报者与被举报者之间是否有个人恩怨,反而是本末倒置了。

百川归海,殊途同归。举报方式不同,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将贪腐者绳之以法,让公权力切实服务公共利益,谋取公共福祉。因此,不论周某“自首式举报”的动机如何,对于他的举报都不能漠视。实名制举报尚且要优先办理,对于周某的“自首式举报”,自然更要当回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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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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