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坤:回应型法与法治的构建

刘静坤:回应型法与法治的构建

在社会转型期,法律在社会治理领域应当扮演何种角色?法律体系自身应当朝着何种方向发展?诸如此类的重大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美国学者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合著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就尝试着回答上述问题。该书的研究成果对于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及法律自身的进化路径颇具启发意义,有助于我们深化对相关问题的认识。

回应型法的理念及重要意义     

围绕法律与社会,以及法律与政治作为社会治理手段之间的关系,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将法分为三种类型: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    

压制型法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建立政治秩序,其注重政治权威的维护,因此,法律制度容易直接受到政治权力的影响,只能被动地适应社会政治环境,难以求得社会认同并树立权威。经验表明,把法律等同于强权,或者把法律归入宽泛的社会控制手段范畴,都将使法律丧失或者严重减损应有的功能。    

基于对压制型法的反思,自治型法的目标是探究法律的正统性,力争使法律秩序成为反对压制的一种方法。自治型法的主要作用在于约束政治权力,减少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这无疑更加契合自由、平等和人权等现代法治理念。然而,与社会和政治相对分离,过于强调法律制度的自治性和完整性,在实践中容易引发对现存秩序的挑战和批判,这实际上可能非但不利于实现通过法律的社会治理,反而容易引发压制的反弹,进而损害法律的权威。    

在整合压制型法和自治型法的积极功能的基础上,回应型法更加主动地面对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同时力争妥善处理与政治的关系。回应型法以宪法为根基,将法治理解为一种独特的制度体系而非一种抽象的理想,其能够以法治为框架审视已有社会发展模式和制度的能力和缺点,并根据社会需要参与调整制度安排,消解政治冲突,重构社会关系。同时,回应型法具有一种负责任的、有选择的适应能力,在应对社会问题的同时也不断促进自身的改革完善,进而在参与社会转型并重整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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