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坤:回应型法与法治的构建(2)

刘静坤:回应型法与法治的构建(2)

为了有效解决法律和权威面临的危机,迈向回应型法无疑是一个理性的选择。我国现阶段转型期面临着严峻的社会挑战,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这两个社会事实之间存在着一种微妙的关系,简言之,该时期法律的机遇和挑战并存。社会的危机必然也是法律的危机。如果法律不能在应对社会挑战和社会治理方面发挥预期的作用,非但很难促进自身的发展完善,也难以得到认同并树立起应有的权威。     

在阶层分化、价值多元、矛盾多样的现代社会,法律作为一个有机体,只有在坚守宪法根基的基础上,主动、理性地回应社会需求,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一道致力于重整社会秩序,推动法治社会的建立,才能在消弭社会危机的同时树立法律的权威。所以,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应当是紧扣社会和时代脉搏的回应型法。社会压力乃至社会危机,都是法律反思自身功能和实现自我改革的现实契机。法治社会和公平正义,是回应型法始终致力于实现的价值目标。     

法律对社会的回应及法治的构建     

法治是规则之治,法治社会要求在宪法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社会治理。践行法治的要求,必然要以明确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作为标尺,这就如同罗尔斯倡导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时,需要将基本的平等自由和公平的机会均等作为基本原则。如果不主张权宜之计,而是严格以法治的标尺来衡量、审视社会治理制度和社会现实,社会治理制度中不合法治要求的问题必将浮出水面。因此,法律具有重要的社会问题诊断功能。既然问题出在“当下”,那么,福柯所主张的“诊断当下”,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对社会问题的诊断主要是通过司法来实现的。司法将书本上的法律转变为现实中的法律,进而建立起沟通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桥梁。通过司法能够总结、发现社会治理制度存在的显性及深层次问题。     

在理性诊断社会问题的基础上,法律还需要推动问题的解决,满足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基于构建法治社会的理想和对社会现实的审视,回应型法不再寻求自我封闭,而是成为社会调整和社会开放的能动力量。根据回应型法的基本理念,法律通过调整既有的社会治理制度和方略,促进社会问题在法治框架内得以合理解决。这种理念与主张更多地回应社会需要的法律现实主义,以及追求使法律更加系统、理性地考虑社会事实的社会学法学,在目标上具有内在的共通性。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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