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坤:回应型法与法治的构建(3)

刘静坤:回应型法与法治的构建(3)

由于以诊断并解决社会问题为己任,回应型法带有明确的“目的性”。为了将特定的目标转变为现实,回应型法非常关注规则和政策的内在或者潜在价值,并且体现出一定的“能动性”,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制度的改革完善。改革不仅要有明确的“路线图”,更要有可行的“进程表”。回应型法通过强调法律和司法的适度能动性,积极努力推进将理想化的目的转化为具体化的目标,进而体现出法律的责任伦理。我国现阶段所倡导的“能动司法”,主张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积极回应反馈相关领域的治理问题,无疑体现了回应型法的基本理念和要求。    

回应型法对社会治理制度的调整非常重视两个基本理念。第一,采用多元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现代社会利益关系复杂,权力与权利的博弈激烈,只有综合运用法律、道德等社会治理手段才能妥善、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法律仅仅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尽管我们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但不能过度放大法律的功能。第二,以解决社会需求为根本宗旨。社会稳定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所以回应型法对社会治理制度的调整,需要避免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从策略的角度看,回应型法主要是通过社会对法律的需求,积极调整社会关系,努力增进社会协商,充分凝聚社会共识,推动社会治理制度的发展完善。     

法律必须尽量保持稳定,以确保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进而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这是立法的基本经验。朝令夕改只能导致时局的混乱。但与此同时,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不能一成不变,随着经济基础和社会情势的发展变化,法律为了保持其现实性和生命力,也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修改。所谓“世易时移,变法宜矣。”这不仅是为了满足政策需要,也是为了维护法律自身的权威和确保实践中忠实地适用法律。    

从发展的眼光看,法律以及作为整体的法律体系实际上一直处于演进之中。随着社会情势的变化和社会制度的演进,不断会产生新的社会问题,法律作为社会问题的解决机制,也必然要锻造解决新问题的能力,进而发展出新的功能。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就是法律进化的重要标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既要充分发挥回应型法满足社会需求的积极功能,也要在法律和社会的互动中实现法律的进化和发展,在努力创造法治社会环境的同时,循序渐进地构建法治国家。     

(作者:刘静坤  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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