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
我国疆域辽阔,区域差异大,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中央政府对地方事务管得过多过细,既管不了管不好,也不利于促进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主动开展工作。要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政策要尽可能不搞“一刀切”,让地方有施展的空间;地方要强化全国一盘棋的理念,维护中央权威。为了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划分,《决定》提出要“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为中央和地方政府更好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加强各自薄弱环节,更好地履行各自职能指明了方向。
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有着很强的现实紧迫性和全局意义。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实现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这四个目标的难度增大,宏观调控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这就要求中央政府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强化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制度机制设计、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等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手段机制化建设,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丰富创新调控手段,健全调控政策制定和决策机制,形成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框架,增强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强化调控措施的权威性、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地方政府加强公共服务,就要继续增加财政对公共服务支出,扩大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好地发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针对当前市场秩序中存在的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突出问题,地方政府更要注重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要将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作为监管重点。社会管理的重点在基层,地方政府要针对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更加多样化和经常化的特点,加强社区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地方政府还要加强环境保护职责,更加主动地采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呼吸洁净空气、喝干净水、吃安全食品的愿望。
(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
创新政府服务方式,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这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办事不养人,建设创新型政府的重要途径。《决定》明确要求,“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这就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更多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并对承接主体实行优胜劣汰。这不仅有利于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也有利于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使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加丰富优质便捷的公共服务。
(五)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事业单位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政府自身改革的延伸或组成部分,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本身就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决定》强调,要“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这就要求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事业单位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改革,更加明确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强化公益属性,促使事业单位在完善公共服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更好地实现政府的公共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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