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安排的重大变革

司法制度安排的重大变革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表明了中央推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决心,也是从制度安排上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重大改革举措,体现了宪法价值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一改革举措为公正司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必将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权力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消除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外部压力。司法权不受干预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定的一项宪法原则,是实现分权制衡、树立司法权威、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需要。法官根据自己对于事实的认识和对于法律的理解,独立地、不受干扰地审判案件。马克思对此做出过一段经典的论述:“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法官的独立性来自审判活动的独特属性,审判活动是一种认识活动,谁也无法代替法官理解和解释法律,谁也无法取代法官行使司法权力。司法权专属于法官,不容任何人觊觎和侵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由司法权的性质所决定的,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权力”。198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于审判人员、陪审员和陪审技术顾问的独立性及律师的独立性的宣言草案》中指出:“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判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的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和出自何种理由。”可见,司法权不受干预已成为一项世界共识和国际准则。司法权不受行政权干预作为一项保障性措施是公正审判的必要条件。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学家M·卡佩莱蒂教授认为:“司法独立(尤其是独立于行政机关)本身不具有终极的价值;它本身不是一种目的,而只具有工具性价值,它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另一项价值的实现——法官公正无偏私地解决争端。”

人们不会将公正的愿望寄托在一个随波逐流或受制于人的法官身上。裁判中立是法官独立的外部表征,没有审判独立就难以保证法官的裁判中立。司法权不受干预不仅仅是一个制度问题,更是一个精神和价值层面上的问题。法官的独立性源自于自身的精神自治、自由意志和职业良心。只有具有坚定意志的人才能抗住外在的干扰。司法权不受行政权干预不是一种消极的权利,而是一种积极的权利,需要法官为之奋斗和努力,并勇敢地抵御外来的干扰和侵袭。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性权力,而判断的本质特征就是具有自主性,法官是作出独立判断的主体而不是其他权力的传声筒。法官在具体的事件中,必须依据各种事实关系与条文的规定的内容进行对照,自己作出判断。所以,我们不仅要竭力消除司法权形式的地方化、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法院内部关系的官僚化,更要建立法官个人决策的保障机制,培养法官的独立品格,实现法官的职务独立、身份独立和内心独立。

现代文明社会必然要具有对法官意志自由的充分尊重,将干涉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看成是对全体公民权利的侵犯。审判独立不仅是一个社会目标,更是一个社会氛围,也是社会为司法所提供的基本保障。美国学者彼得·G·伦斯特洛姆认为:“司法独立的价值在于它能使法官在做出判决时不必害怕遭到报复,使他们能脱离外界的影响。”只有在司法权不受外部干扰的情况下才能够谈到法官的司法职责问题。如果司法不独立,左右司法裁判的种种因素不断渗透而来,法官的职责意识就会大大降低,而所谓的错案追究、司法差错追究等等都是一笔糊涂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司法的干预常常采取打招呼、过问等“无名”的形式进行,即使对公正审判造成负面影响,错案的责任和骂名也往往落到法官的头上。这种替罪羊角色往往不会带来实质性的惩罚,但是,这同样会对法官的内心造成伤害,毕竟谁都不心甘情愿地做一个司法傀儡。司法职责的基本特征就是独立负责。责任不清只能导致司法权的失控。孟德斯鸠说:“当法官的责任越大,当判决所涉及的利益越重要的时候,他便要更加细心。”司法职业意识的淡薄是法官独立品格缺失的表现。这其中有深刻的制度原因在里面,我国尚未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责任体系,而已有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因为未与法官的惩戒和人事任免挂钩,很难在实践中落实到位。

司法权不受干预是司法得以健康运行的前提和保证,也是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干扰和阻碍审判独立其实就是阻拦法律的正确实施。司法权不受干预必须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和体制常态,否则,司法不公的种种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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