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为了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国家法律和政策已将民办教育视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各级政府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开辟了许多新路。《决定》提出5种政策方式,目的在于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其中,“基金奖励”、“捐资激励”、“政府补贴”,分别有《教育法》第六、七章和《义务教育法》第七章可依,重点是正规学历教育,主要是完善机制;“政府购买服务”可不限于义务教育,还可覆盖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助学贷款”延展到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学校录取新生,需要后续政策措施跟进。各地区将从实际出发,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形成并巩固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核心目的是“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为社会提供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需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决定》的精神,必须坚持立德树人导向,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主线,以改进政府教育管理方式、释放学校办学活力、构建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重点,进一步激发各方支持教育改革的积极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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