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群众是检察机关“千里眼”

江苏:群众是检察机关“千里眼”

摘要:从群众的举报和申诉中,我们能感知群众的脉搏,体察群众的情绪,发现问题的症结,找到解决的路径。正是有了群众的参与,检察工作才有了源头活水,才有了不竭动力。

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难度不小。法律监督难,首先体现在发现问题难、线索来源难。如果检察机关一味地“等案上门”、“守株待兔”,势必会削弱其法律监督的主体地位。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深入实际,主动出击。

但是,随着各种犯罪呈现出隐蔽化、智能化趋势,涉案人员的反侦查、反突破能力也“水涨船高”,光靠检察机关“孤军奋战”,显然是“孤掌难鸣”。这就要求检察工作必须贯彻群众路线。有了群众的支持,检察机关就如同长了“千里眼”,有效延伸检察监督工作的触角。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依靠群众方面应该说是得心应手。据统计,在近年来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80%以上都来自群众举报。“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实践证明,不管犯罪分子多么狡猾,作案前如何精心谋划、作案中如何掩盖真相、作案后如何逃避惩罚,总会留下蛛丝马迹,总会被人民群众发现和掌握。

群众的举报、申诉,是社会问题的“风向标”。从群众的举报和申诉中,我们能感知群众的脉搏,体察群众的情绪,发现问题的症结,找到解决的路径。正是有了群众的参与,检察工作才有了源头活水,才有了不竭动力。这就要求检察干警在办案过程中能够俯下身子,放下架子,深入各个乡镇,进组入户“找米下锅”。

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能力首先就体现在发动和依靠群众的能力上。要建立群众工作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工作站和派驻乡镇检察室联系群众的平台作用。利用检察工作站和派出检察室接近群众的优势,聘请一批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工作责任心强和政治素质高的社区干部作为检察信息联络员,协助开展信息收集、整理、传递等各项工作,随时掌握区域内的社情民意、信访动态,使其真正成为检察机关的“千里眼”。同时,将辖区按人口密集程度、刑事犯罪案发程度分成相应的网单元,每个网单元再按照村社分布情况形成若干个格单元,为不法分子织密一张收得紧的“情报网”,并设下十面埋伏,使得犯罪行为在群众眼皮底下无以遁形。

当然,面对严峻的社会形势和繁重的维稳任务,除了借用群众的雪亮眼睛外,检察机关自身还必须练就一双“火眼金睛”,通过街谈巷议以及网民对人和事的点滴评价,挖掘线索,甄别真伪。对于群众举报和反映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方面的问题,一定要高度重视,用心去查,及时识破伪装,深挖背后可能存在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彰显检察机关的监督成效。  

(作者为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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