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基金制度的主要特点
法律规定明确具体。《超级基金法》是美国污染场地管理框架中最为全面的规范污染场地修复的法律。它主要是针对“历史遗留”污染场地,特别是工业危废填埋场、露天化工废物倾倒场地和回收利用拆解场地。法案对基金使用范围、污染行为法律责任人、超级基金的运作方式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超级基金的适用范围方面,为了利用有限的资金使更多的受污染土地得到治理,美国政府建立了《国家优先治理污染现场顺序名单》制度,超级基金只支持被列入名单上的污染土地。按照法律规定,联邦土地登记处推荐待评估的污染场址名单,环保局或有资质机构对污染场址进行初步环境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名单内各污染场址的治理顺序。根据法案的相关规定,只有当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或无力或拒绝承担相关费用时,超级基金才可被用来支付整治修复费用。
法案明确了受污染土地的环境法律责任主体。法案中的“有关责任方”不仅包括危险物质排放(或将要排放)时的场地的业主或使用人以及有害物质的排放者,也包括了该场地现在的业主或使用人。
法案对超级基金运作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对污染场址进行初步评估,利用污染危害评分系统对污染严重程度进行定性评估,并在污染场址调查基础上拟定《国家优先治理污染现场顺序名单》。污染场地在开始修复程序前,先要提出整治调查与可行性研究,再由联邦政府提出整治修复计划。整治修复计划包括研究范围、污染场址描述、替代方案筛选、方案可行性调研四部分。整治修复方案经由社区民众参与讨论与提出建议后,由政府选择具体方案并形成决策报告书。决策报告书明确治污方法与预定目标,并且在报告书中对治污期间相关流程与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环保署被授予“绝对”权力。《超级基金法》授权EPA督促潜在责任方及时开展场地修复行动。同时,法案赋予EPA无限期的追溯权力,且并不需要把过多精力花费到污染责任的认定上,既可以向多个污染责任方的任何一方提起全额赔偿要求,然后由此责任方自行通过法律程序向其他潜在责任方追讨治理费用。在污染责任不清的情况下,超级基金可以垫付场地治理费用,再由EPA向责任者追讨,这种污染治理优先的体系大大提高了系统运行效率。超级基金项目依靠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公众一起参与管理,将污染项目分成两类并提出了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第一类是典型的短期反应污染行为,指的是从环境中清除已经泄漏或即将泄漏的危险物质的应急行动,例如含有危险物质的贮罐和遗弃的桶罐,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构成极大风险的表层污染土壤等。第二类为长期污染清理项目,需要进行场地修复行动。相对于污染清除行动,修复行动通常是指长期的反应行动。修复行动将永久性地并显著地减少因危险物质的释放或潜在的释放威胁构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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