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的法哲学争议

疑难案件的法哲学争议

[摘 要]: 传统法理学将疑难案件当然地视为审判方法论的研究范畴,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疑难案件不仅与审判方法论紧密相连,同时还不可避免地牵涉到法哲学的内容,此外它还是打通一般法理学与审判方法论的重要桥梁。

[关键词]: 思想关系;法概念;裁判理论;法哲学争议

    一、导论     

“疑难案件”(hardcases)不仅是当代法哲学的一个核心理论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司法所普遍遭遇的一个实践难题,此外还是打通一般法理学(关于法概念与性质的一般理论)与审判方法论之间的重要桥梁。事实上举凡近年来英美法哲学界的讨论,尤其是新自然法学家德沃金与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实证主义学派之间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着如下两个问题而展开的:其一,法的性质(thenatureoflaw)和法理论的性质(thenatureoflegaltheory),这主要是解决法概念的界定、法效力的判定、法理论的建构等基本问题;[1]其二,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以及司法裁判问题,早期的法理论家致力于研究第一个方面的问题,而自上个世纪中叶以来,越来越多的法理论家开始将关注的焦点从法理论转向司法裁判层面,由此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就成为了它们思考的一个核心问题,亦即依法裁判与自由裁量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1961年哈特《法律的概念》的出版,标志着这一研究达到了登峰造极之势。那么,二十世纪法理学发展中为何会出现这种法理论的转向呢?法理论家先前所主张的法概念理论能为(疑难)案件的裁判提供什么?他们是否能够以某种方式回避掉规则与原则、依法裁判与自由裁量这个关系问题?以上问题触及了当代法理学的核心,对此很难简单地给出一个结论,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它们是没有”答案”的。因为,对其中任何一个问题的回答,都必然会表征着对其它问题的立场,而所有这些问题多多少少都是有争议的,故而本文通过一种思想关系的视角,将疑难案件置入思想史的背景当中,来讨论法理论中的不同学者对待疑难案件的不同方式和态度,试图从其中发现分歧与共识,以服务于疑难案件的裁判方法论研究。     

与简单案件不同,疑难案件在法理学中有其独特的性质和地位。然而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它似乎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固然是因为中国法理学有着自己的理论框架和研究进路,但个中原委还可能在于理论与现实的过分疏离,法理论没有及时地关注和回应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问题。在传统法理论的研究进路中,疑难案件被认为是审判方法论的范畴,实际上这是一种单纯的误解,疑难案件不仅一端连着审判方法论,另一端还连着法哲学,因而根本无法彻底切断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2]本文则尝试以疑难案件作为桥梁,来打通一般法理学与审判方法论。笔者以疑难案件为研究基点,同时它将其作为贯穿全文思想的一条主线。我们知道,不同的法概念观必然会导向不同的司法裁判理论,二者之间并非一种单线的决定论关系,因此假若法理论者所秉持不同的法概念观(conception)的话,那么它们眼中的疑难案件也将注定是不同的,这一点在下文中将会得到清晰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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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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