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的法哲学争议(2)

疑难案件的法哲学争议(2)

本文通过一种思想关系的视角来揭示疑难案件的法哲学争议,梳理几次重大的学术争论背后对于疑难案件的观点、立场和争议,以有助于我们开启下一步对疑难案件的裁判方法研究。具体来说,本文将按照以下讨论步骤渐次展开:首先,我将从法概念论与裁判理论之间的关系入手,讨论几种不同的法概念观所导向的多样化的裁判理论,并揭示其对疑难案件研究的理论意义;其次,与前面的讨论一脉相承,我选取了享负盛名的四位持有不同法概念观的法理论者,检讨他们对待疑难案件的不同观点和态度,以展示这四场学术争论中各具特色的疑难案件样式及特点,通过四个命题的陈列及论证,依次检讨法律形式主义者与法律怀疑论者、哈特与富勒、哈特与德沃金以及德沃金与拉兹之间关于疑难案件的复杂争论;最后,我将分析这四场争论中哪一种对我们的启发意义最大,以及透视诸多争论背后的一些共识性主张。  

    二、法概念论与裁判理论  

法理论包括关于法律的概念与性质、规范与行动理由、价值与权威等内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般法理学的主题。自边沁提出“审查性法理学”与“解释性法理学”之二分以来,法律科学逐渐廓清了与伦理学、立法学、政治学之间的界限,这种贡献尤其体现在奥斯丁的《法学的范围》及其创建实证主义法学的努力之中,自此一般法理学得以确立并致力于以分析的方法探究世界各国成熟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哈特在批判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基础之上,通过把日常语言分析哲学的方法引入法理学中,他将法实证主义理论进一步向前推进,由此建构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社会规则”理论。事实上,我们可以将法理学进一步转化为以下三个具体的研究范畴,即法概念论、法理论和裁判理论。[3]囿于篇幅和本文的主旨论题所限,本部分仅关注法概念论的思想,及其与裁判理论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从”法概念”到”法理论”      

关于”法律是什么”的争论一直是近代以来争论不休的重大问题,以至于今天人们对此依然没有一个定论。然而对我们而言,直面这一问题自然是无法逃避的。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说,它一开始就栖居于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之中,不论我们是否已注意到这一问题的存在,事实上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我们都在以某种方式实践着某种法概念的理论。针对法概念历来就有多种不同的观点,这种观点权且先称作“法律的概念观”(conceptionsoflaw)、“法律的观念”或“法概念论”。易言之,它是论者所秉持的对于“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观点或看法。不同的学派、甚至同一学派内的不同学者之间,都可能会持有不尽相同甚至截然对立的法概念观。[4]与法概念论紧密相连,法理论将探讨的内容进一步向前推进,不仅仅将关注点停留在法律的性质问题上,而且开始反思法理论的性质及建构方式,这便涉及到了方法论层面的问题。这一点仍然与疑难案件的理论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并将关系着我们究竟在何种层面、以何种方法或视角来讨论疑难案件及其裁判问题。作为法理论工作者或法理论家能否通过运用概念分析法来建构一种关于疑难案件的描述性法理论,抑或是在解释主义范式下选择规范主义的理论建构进路。这仍然是有意义的,事实上晚近德沃金对于哈特理论的批判也由原来的“法概念”转向了“方法论”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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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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