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弗朗西斯?帕尔默于1880年立下一份遗嘱,约定将自己小部分财产留给两个女儿——瑞格斯和普瑞斯顿,其余财产全部遗留给孙子埃尔默继承。如果埃尔默死在祖父之前,则遗产都转由两个女儿来继承。弗朗西斯?帕尔默在立遗嘱之时,拥有一座农场和可观的个人财产。当时他还是一个鳏夫,此后1882年与布雷西夫人结婚,并签署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一旦帕尔默先于布雷西死去,她将来照看农场和管理财产,直至终老。埃尔默担心其祖父会改变遗嘱内容从而对自己不利,为尽快得到遗产,最终毒死了祖父。See, Riggs v. Palmer,115N. Y. 506, 22 N. E. (1889) .
[13]关于该案事实及判决情况,可见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01)泸民一终字第621号。
[14]拉兹指出,“假如仅仅参照社会事实便能识别出法律的存在和内容,无需求助于任何的评价性因素,那么,这个法律就是以渊源为基础的。所有这三个命题在识别法律的问题上都给予以渊源为基础的法律以特殊地位。但是,不同在于:具有纯粹性的渊源论主张,法律就是以渊源为基础的,不用再附加任何的内容了;另外两种命题分别主张法律可以被渊源之外的法律所充实,尽管各自的方式不同。”参见{英}约瑟夫·拉兹:“权威、法律和道德”,刘叶深译,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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