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路线图(4)

法治中国路线图(4)

(2)个人依法维权的诉讼。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主权在民,但人民怎么主张其权利,公民个人怎样享有当家做主的权利,都不是很清楚的。一般而言,个人能够切实主张的只是诉权。因此,合理的诉权体系就是现代法治秩序的核心。    

对于大多数普通公民而言,法律是抽象难懂的,也是遥远的,他往往通过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案件的审判来感受法律。对法律体系或者法律秩序的评价,也往往基于个案感受。审理是不是公平,判决是不是符合他对正义的理解、他的公正感,这样的感性认识决定了他对法律制度的理性认识。所以,对诉讼案件的社会关注度很高,会成为舆论的热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里有去讼、厌讼的元素,但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的正面意义得到更高的评价。例如德国的著名法学家耶林在提出“为权利而斗争”这个命题的时候,意在鼓励维权诉讼,并且特别强调这样的诉讼不仅是公民的权利,更是公民的义务。  

把维权诉讼理解为公民的义务,这是公序良俗的视角,的确意味深长。诉讼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个人权利,还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维护社会正义,所以碰到侵权行为就一定要不平而鸣,就一定要诉诸法庭,否则就没有尽到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样的思路,与“乡愿,德之贼也”的论述其实也是相通的。这说明个人诉讼本身就是有公益性的,更何况公益诉讼。这也说明个人应该而且有可能在法律实施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没有诉讼,法治就根本运作不起来。可见通过诉讼来强化公民个人的权利主张是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的。     

虽然健讼并非我们要鼓励的,但在既得利益集团太强大、阶层几乎固化的现在,压抑维权诉讼就会使弱势群体求告无门,绝非明智之举。相反,要为老百姓的维权诉讼提供适当的诱因,提供方便的条件。例如要使现有制度中规定的依法维权的各种要素都能配置得更加合理,包括提供充分的法律信息,降低诉讼的社会成本,明确法律行为可预期的利益和损失究竟在什么地方,等等。所以,我们在考察一个社会的法治程度时,要看制度设计是不是方便公民诉讼,有没有足够的律师为公民维权提供专业服务。      

(3)律师的技术死磕派。在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帮助老百姓诉讼的、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律师很重要。律师的规模越大,就越有可能专业分化和分工,维权的服务就越有保障。律师的社会地位越高、作用越大,就越有可能把维权的事情做好,也就越有可能把法律落到实处。因此可以说,爱在法律技术上不断挑毛病的律师死磕派构成落实法治的另一种最重要的操作杠杆。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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