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路线图(2)

法治中国路线图(2)

通过法治国家的建构来改造现有的权力结构和权威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最主要的步骤。      

第一步,在现行宪法的框架内,把平等、自由、民主、人权等现代文明的普遍性价值与高度集中的权力结合起来,通过加强法律规则的执行力和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实现权力的合理化、效率化、正当化。在这里,现代文明的普遍性价值构成了权力的正当性基础,而在启蒙体制乃至所谓“发展型独裁(DevelopmentalDictatorship)”体制下已经形成的高度集中的权力,则能够突破既有利益格局的限制,在大转型的过程中确保社会的整合性。当然,普遍性的现代价值与高度集中的国家权力之间,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紧张和冲突。所以,在这个阶段的顶层设计,应该以“矛盾的制度化”和程序公正为基础,并通过司法独立原则及其他各种方式和手段来协调矛盾,保持不同构成部分之间的衔接和平衡。如果权力过于集中甚至绝对化,就会践踏现代文明的普遍性价值。如果权力过于分散甚至弱势化,就会导致整合机制失灵,现代的价值体系也就失去了现实的制度载体。      

在采取这个步骤之际,必须充分注意中国的问题状况跟西方相比,的确有太多的不同。因此,法治原理在西方语境下的表述与中国语境下的表述之间也往往大异其趣。在西方,规范体系具有等级性、统一性、逻辑演绎性。通过法律的解释共同体,不同层次的规范得到了有效的整合,关于法律秩序及其正当性的一套话语体系是整个社会共有的。但在中国,各种不同类型的规范犬牙交错的,形成了一种像马赛克那样的拼图结构,没有形成一个法律解释共同体。概括地说,西方法律是一元化的,但中国法律却是多元化的。  

前面讲到中国权力的高度集中性乃至一元性。我们谈反腐败、谈政治体制改革,题中应有之意就是要分权制衡,就要改变这个一元化、绝对化的权力结构。但是,在法律多元化的状况下,贸然推动权力多元化,社会的整合机制就有可能分崩离析。所以,法律多元化和权力多元化不能齐头并进。既要分权制衡,又要保持社会的整合性,那就必须首先让法律一元化,通过法律的解释共同体来防止分权制衡带来分崩离析。实际上,现代法治国家的原理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以一元化的法律体系来支撑多元化的权力结构,使得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通过统一的法律规则而运转自如、协调相洽。现在的问题是,中国能不能做到这一点?这个道理不想清楚,草率地推动政治改革的确是有很大风险的。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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