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纵深推进:逐步扩大各类公共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范围,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当前,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继续向纵深推进,但国有土地供应仍存在“双轨制”,即政府划拨和有偿出让两种方式并存,协议出让制度与“招拍挂”出让制度并行。
划拨用地占土地供应总面积的比重,1992年为97.2%,2006年仍高达21.49%。用地量非常大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公共社会事业用地,仍然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实际上,其中不少用地已难以严格界定为公益性用地。这部分土地不实行有偿使用,既不符合市场配置资源的要求,也不利于节约集约用地。
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覆盖面势在必行。2008年1月,《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明确提出,今后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
此外,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同为建设用地却不同权不同价。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呼之欲出。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一方面,要“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另一方面,“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可以预见,随着国有土地的市场配置力度的扩大,城乡土地市场的统一,不仅将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大幅减少政府征收和直接供应的土地,也将大幅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和提高农村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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