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三中全会决定加大市场化的经济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化的改革除了要用法律形式,来规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之外,还需要其它经济制度的支持,包括财政税收、金融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等等。在这些方面,中国都需要找到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提升制度水平。
中国目前的财政金融制度有利于国有企业,而不利于民营企业。例如,中国的金融制度结构还没有到位,国有大银行处于高度垄断地位。国有大型银行的服务对象是大型国有企业。尽管中央政府也要求国有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但因为不符合经济逻辑,中小银行得不到所需要的服务,微型银行更不用说了。尽管三中全会把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提高到同等重要的地位,但非国有企业这种理论上的地位,需要体现在制度层面。如果金融系统的结构性改革不能到位,也就是说不能确立中小型民营银行(或者国有银行),那么中小型民营企业还是不能得到服务。同样,中国也需要建设数量众多的微型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为微型企业服务。《决定》表示要支持发展中小型民间银行等金融机构,这应当是要通过破除国有银行垄断一切的方法,来解决金融制度的结构性问题。有一点很清楚,如果这样的结构改革不到位,光强调利率的自由化,结果会更糟糕。没有结构改革的利率自由化,只会有利于国有银行,导致更高度的垄断。
再者,19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开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到今天仍然没有确立起来。例如,国有企业制度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内部私有化”,国有企业的利润大部分流向了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及其员工,但一旦国有企业亏损,就会向国家寻求救助。赚了钱,自己分;亏了钱,就向国家要。国有企业的这种中国特色必须加以改变。《决定》强调的“公有制财产权不可侵犯”和“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应当是为了解决“内部私有化”的问题。
在经济领域,另外一对重要关系无疑是中央和地方关系问题。这次《决定》强调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主要是针对中央地方关系的,即中央和地方在责任和权力问题上要理顺关系。1994年,为了扭转财政过于分权的局面,中国进行了“分税制”的改革。这次改革之后,财政能力大大向中央倾斜,地方财政能力急剧下降。但同时,中央政府没有承担起应当承担的地方责任,地方政府仍然要承担各种责任,这就造成了中央和地方之间权力和责任之间的严重失衡。一般的情形是,中央制定政策,地方执行,但中央不给钱,钱是要地方自己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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