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有必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中央和地方、一行三会、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投资者保护机构)在金融领域的职责和管理架构,特别是要合理确定政府和不同市场主体在风险管理和风险承担方面的界线。政府在金融领域中,所有者、监管者、行业促进者、经营者的职责交错,甚者承担了部分社会安全网的职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权责(险)利并不能基本匹配,大量的金融风险最终转化为财政风险和货币风险。为了使金融体系的管理更加有效,我国有必要将管理的不同要素进行细分,分离不同职责,并由合适的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责。监管部门应从微观金融风险中解放出来,更多关注行业风险和系统性风险。需要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发展中的作用。强化政府在平衡市场力量(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方面)的职责。充分发挥市场服务机构的作用,推动服务中介的去行政化进程。加强一行三会、中央和地方在监管方面的分工合作。
最后还应分离实体经济的经营风险和金融领域的金融风险,理顺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金融机构应在风险管理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性并因此承担相应的风险损失,获取必要的风险收益。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实体经济的经营上,而不是不得不应对流动性风险(资金使用的期限,与金融体系真正提供的资金期限不匹配,不得不从事期限匹配的流动性管理),甚至卷入金融操作(杠杆率不断提高,通过委托贷款等方式,为其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乃至进入国外被归入金融业的房地产业和地下金融行业)。
金融改革需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金融的处理对象是不确定性,因此存在并处理金融风险是金融体系的特征之一。金融体系通过吸收、合理分配和分散、及时释放等方式,积极应对金融风险。但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发展阶段,加上体制机制上的一些缺陷,导致系统性风险不断累积,甚至将分散的个别风险不断转化为集中的系统性风险的倾向。在推进金融改革的过程中,我国需要高度关注并适时调整这类风险形成机制,以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当前金融体系存在的风险,相当部分是实体经济转型风险的反映。金融是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同时也集中并反映了实体经济风险。我国经济正处于从高速向中高速增长的阶段转换时期,增长动力和经济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与此相适应,资源配置将发生重大变化,增长速度、模式调整,也将引起资产价格的重估。实体经济的去产能、产业结构调整和运行模式转换,都将在金融体系中有所反映,表现为银行不良贷款的增加,股票和房地产市场的震荡和分化。在实体经济充分调整之前,尤其是实体经济运行机制转变之前,实体经济风险在金融领域还表现为,金融体系通过各种方式过长时间、过度规模维持实体经济原有结构。转型过程中,政府过度介入,产生了隐性担保,给金融体系发出了扭曲了价格信号,加重了金融体系支持原有结构的倾向。
其次,我们还需要认识到,金融改革和转轨过程中的不协调,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金融的深度和广度仍不足,市场缺乏分层和融合,为实体经济提供服务的创新仍受到一定的制约。但这主要影响金融效率。虽然这最终也会影响金融安全,但从风险角度看,我国更大的金融风险来源于金融改革和转型过程中的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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